□汤淮仁 胡艺丹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和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外地烟酒批发部购进7万余元香烟,准备在本地销售赚取利润。二人在仓库整理货物时被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王某谎称自己是来拿东西的,随后逃离现场。后区烟草专卖局电话通知李某在家等候,随后将李某和涉案香烟等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王某获知公安机关已立案后于次日投案自首。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李某能否认定自首。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李某被现场查获后即如实供述香烟为自己所有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且主动配合烟草专卖局问询调查。在接到烟草专卖局电话通知后,李某按要求在家等候,并配合前往公安机关。整个过程中,李某始终是主动、配合的态度,无逃避处罚的意图。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补充规定“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实务中大都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体现了对自首情节相对宽泛的把握,目的在于鼓励自首,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而本案中李某经行政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后配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行政机关电话通知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并无实质区别,不能仅仅因为是行政机关通知的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也与自首的立法本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