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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案认定
2021-12-09 09:0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醉酒步行回家,踢踹汽车。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嫌疑人李某,李某对自己酒后无故踢踹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次踢踹2辆汽车,经鉴定车辆维修材料费共计人民币6800余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因为:

  办案实践中,探索法益保护区分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作用,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类案件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当然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所要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因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损毁行为只有同时侵犯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只是一般的侵犯财产罪的行为。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忽视行为人主观动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通过任意损毁财物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将财物损毁,还寻求精神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反观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泄愤报复心理,主观上是为了将财物毁损。因此,是否具有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主观意识,是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在对象的选择上没有明确认识,即客观上是对不特定的公私财物进行损毁,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在对象的选择上有明确认识,即客观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因此,侵害对象的选择方面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区分的关键。

  (韩广强、崔晨程)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