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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彩票“吃霸王餐”行为性质认定
2022-02-17 09: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张帅 周玉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去买彩票并跟老板说自己今天刚发了6000元工资,他先不结账,等刮够了6000元再结账。因为是熟客,老板便同意了,随后李某一边刮着彩票,老板一边给他算着消费的钱数和中奖的金额,后来店里的人越来越多,老板便去照顾其他客户,李某这时看老板无暇顾及便逃之夭夭,老板发现后立马报警。经认定,李某共刮掉了9450元的彩票,彩票中奖4120元。

  【评析】

  对该案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利用熟客身份和刚发了工资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张某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彩票,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刮掉数额较大彩票以后,趁被害人张某忙于招呼店里其他顾客而逃跑,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认为,是否存在构成其他财产犯罪可能性。

  一、笔者认为对于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否满足诈骗构造,要分两种情况去讨论:

  第一种是李某如果原本没有要支付彩票钱的意思,欺骗对方交付彩票,然后刮掉并趁机逃走,该行为便构成诈骗罪,而诈骗对象便是彩票本身价值。

  第二种是如果李某并无事前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做出这样的行为实际产生了店主对其享有债权的结果,也就是我们说的财产性利益。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会把狭义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都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也就承认财产性利益也应该作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对象。所以如果店主没有主观放弃或免除该债权的意识,就难以认为其有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夺罪。在国外很少有规定抢夺罪,对抢夺行为很多是认定为抢劫罪。通说认为,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基于此理解,笔者认为,抢夺罪成立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抢夺对象应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二是抢夺行为应是迅速的、强力的对物暴力,由于物品是被害人紧密占有,那么抢夺行为在对物暴力的同时,也存在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另外,“抢夺”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为自己占有,而李某并没有将店主享有的债权(购买彩票价值请求权)转移为自己占有,店主也没有丧失债权。李某行为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抢夺罪的构成要素。

  三、笔者更倾向李某“事后故意”的行为存在符合其他财产犯罪的可能性。笔者看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包括狭义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而该罪的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既可以从物理上变更或消灭财物的形体,也可以使财物的效用减少或丧失,而财产性利益的减少也应该要属于毁坏财物的表现形式。在本案,李某刮开彩票以后,该彩票便无法再出售给他人,该行为便是减少和丧失了彩票的价值效用。彩票本身属于射幸行为,中大奖的概率是非常小,李某也应该知道很难中奖,但仍然刮掉后逃走,反映了其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会使彩票可能丧失价值效用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如果不存在上文论证的实施欺骗行为和转移财物的占有,那在达到入罪数额标准的前提下,认定李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比认定其他罪更有理由。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