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0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等五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认定苏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认定欧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认定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认定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淮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判决
2019-03-21 14:51:00 来源:淮安检察
编辑: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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