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登武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4月12日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徐登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登武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判决
2019-05-24 10:23: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
编辑: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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