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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公告】淮检民公[2019]32080000003号
2019-09-23 15:23:00  来源:淮安市检察院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沈**、邵**二人在未进行环评、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在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区内开办淮安****有限公司,购进废铝灰,添加铝粉加工生产脱氧剂原材料,破坏了社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22号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联系电话:0517-83189701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1日

  编辑:淮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