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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大运河生态环境资源和文化遗产联动协作保护机制的意见
2019-09-25 11:21:00  来源: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对打造大运河文化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两次就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江苏省委娄勤俭书记亦要求大运河江苏段建设要成为大运河文化带的先导段、示范段、样板段,在文化遗存保护、文化价值弘扬、生态保护修复、沿线环境建设等方面要走在全国前列。江苏段大运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时至今日仍是“黄金水道”。为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批示和中央、省委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大运河生态环境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现就建立大运河联动协作保护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大运河江苏段流经的徐州、宿迁、淮安、扬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等8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职能,督促、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切实保护好既有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运河沿线环境整治力度,通过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大运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现状,切实推动对大运河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并举,打造体现江苏生态文化的长廊,让大运河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在续写千年运河的壮美诗篇中贡献检察力量。

  二、建立联动协作保护机制

  为形成保护大运河的合力,推进规范联动工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大运河保护新格局,切实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河道水系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建立以下联动协作机制:

  1. 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大运河流经的省内检察机关间建立保护大运河的“直通车”,对发现的破坏大运河生态环境、文化遗存事件,根据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发现单位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对发现的跨区域多市同时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案件,经会商评估或报请省院指定,由有利于调查取证、方便诉讼的检察院办理。

  2. 建立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充分发挥各地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对于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承办检察院做好相关工作,协商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可就专门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努力实现跨区域案件的联动协作。各检察院对承办的涉及大运河案件要优先审查,提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检察院。

  3. 建立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各市检察机关以资源共享为原则,及时通报各自出台的相关文件、重要活动,保持正常的信息互通反馈渠道。通过书面、电话、电子传送等便捷沟通方式,及时互通所在地发现的破坏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文化遗存的事件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各市检察院应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联动联络工作,和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联系。

  4. 建立类案统一尺度机制。对于发生的破坏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文化遗存的类案,各市检察机关要达成法律共识,统一立案标准、诉前建议内容、起诉条件等案件办理尺度,确保同事同罚,使案件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为加强各地检察机关的交流、配合、协作,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机制。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成员单位提议,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提议的成员单位负责召集和承办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提议单位的要求积极响应。

  6. 建立人员培训合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把提高业务素质作为开展联动工作的基础,注重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可联合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典型案例研讨或相互交流学习,着力提升办理技能,切实增强对大运河联动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为充分发挥跨区域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各成员单位应协同发力,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切实加强对大运河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谋划,精心布置,结合本地实际选准监督重点,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大运河保护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2. 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以市院为主体、基层为基础,强化上下一体、部门配合、县区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外部沟通合作。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主动争取配合和支持。三是营造良好履职氛围。积极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寻求支持。

  3. 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大运河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和办理的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益保护工作的认知度,提升检察工作的影响力。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