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对某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进回访,确认辖区内4家把河豚当食材使用的餐饮企业已经被立案处理,辖区餐饮企业均收到行政机关制发的《河豚鱼合法经营消费提醒告诫书》。
今年1月,我们在开展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有个别餐饮企业加工河豚活鱼给顾客食用。河豚学名河鲀,俗称气鼓鱼、刺豚鱼等,其体内含有一种有毒物质“河豚毒素”。人体若摄入河豚毒素,没有特效药物可用;摄入量达到0.5毫克以上,就可能死亡。
根据原国家食药监局《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禁止任何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养殖的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合法采购的河豚鱼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两项要求:第一,河豚鱼来源于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第二,河豚鱼产品应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并包装。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应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据此,我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违法餐饮企业,加强对辖区餐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杜绝违法河豚经营行为。今年3月,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称,其按照检察建议主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共立案查处4家企业,向辖区餐饮企业发放《河豚鱼合法经营消费提醒告诫书》,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河豚鱼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批准生产、加工的河豚活鱼。
“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春季是河豚最为肥美的时候,也是河豚中毒事件高发期,希望餐饮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能够品尝到安全“美味”。(丁沈华、郭树合、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