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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保护青藏高原生态
2024-05-20 16:41:00  来源:检察日报

  扎陵湖和鄂陵湖,是黄河源头两个巨大的高原淡水湖泊,以丰富的水资源滋养着高原野生动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其丰富的鱼类资源却遭到不法分子的觊觎。

  2022年7月间,李某、张某多次在鄂陵湖非法捕捞花斑裸鲤,运销至田某、蒋某处,共计4800余公斤。田某将其中4000余公斤分多次销售给薛某、赵某等15人,在西宁市、兰州市城区兜售。公安机关抓获田某时,在其藏匿野生渔获物的冷库中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

  案件发生后,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为案件的前期侦办、固定证据等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上下游捕购销”一体的犯罪链条逐渐浮出水面,李某、张某等19人全部归案。

  经鉴定,4800余公斤的花斑裸鲤价值70余万元,查获的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价值则存在分歧。由于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2022年8月1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成立“8·1”黄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专案组。

  针对案件中涉及拟鲇高原鳅的价值鉴定结论分歧问题,该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得出统一意见,即查获的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价值30余万元,为确定涉案价值提供科学有力的证据支撑。

  同时,该院邀请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对该案作出《鄂陵湖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00余万元。

  在严格核查全案证据材料、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对李某、张某等19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1月8日,该案在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19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自愿承担破坏生态系统的修复责任,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同年12月27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李某、张某、田某、薛某等19人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不等,同时判令19名被告人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导致的地方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破坏的赔偿费1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2名被告人提起上诉。2024年4月16日,西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严厉打击黄河源头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犯罪行为,彻底斩断了犯罪活动上下游利益链条,最大程度保障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以法治之力有效保护了青藏高原生态与生物多样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宣传,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扩大宣传面和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代价。同时,要树立“保护是为了发展”的理念,厘清保护和发展的辩证关系,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高原群众的思想共识。(马会平、王丽坤)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