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勾结成腐败典型形式 遏制必须依靠群众力量
2018-02-22 09:48:00  来源:

 “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这是2013年3月,习近平同志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的。多年来反腐实践表明,官商勾肩搭背、公私不分极易导致腐败,是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亟待攻克的顽疾。 

  官商勾结是腐败的典型形式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虽然腐败呈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但最典型的当属官商勾结腐败。

  十八大以来经过司法审判的有影响的高级别官员腐败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官商勾结式的腐败。以今年4月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受审的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为例,法院审理查明,季建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人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分别以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式,先后21次收受公司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法院审理信息表明:向季建业行贿的均为商人。而在此之前多名进入司法程序的省部级官员受贿金额绝大多数超过千万元: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刘铁男受贿数额则达到3558万元,官商勾结腐败是这些大案要案的突出特点。

  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各轮巡视信息表明,官商勾结波及范围很广,手段极为隐秘,在矿产开发、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公共物品采购等多个领域均普遍存在,特别是项目集中、资金量大、利润丰厚的工程建设领域更是重灾区。近期中部某省纪委通报的12起大要案中(厅级干部),几乎每一起涉案当事人都有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接、项目扶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问题,官商勾结现象昭然若揭。

  贿赂犯罪高发率是官商勾结腐败的晴雨表。官员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的高频率和商人所常犯的行贿罪,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官商勾结在现实腐败中的典型性。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背后多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实践证明,查出一个贪官,常常会牵出众多心怀鬼胎给官员送钱送物的不法商人,而一个不法商人的落网,往往挖出一连串腐化变质的贪腐官员。

  认清官商勾结现象的腐败本质  

  近年来,一桩桩令人触目惊心的官商勾结腐败犯罪案件一再挑战国人的心理承受底线。剖析官商勾结现象的腐败本质,在于四点:

  官商勾结外表下掩饰的是权钱交易的勾当。商人看中官员手中的权力,官员看中商人口袋里的钱,双方各有所图、相互利用、沆瀣一气,各自以权力和金钱为筹码结成利益共同体,以牺牲和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代价,共同实现官商“双赢”的目标。

  官商勾结表象下隐藏的是权力和资本的苟合。在我国仍然由政府主导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格局下,官商勾结深深烙下了权力与资本苟合的鲜明印记。在欠缺制度有效规制的条件下,极易产生腐败的欲望和冲动,频频发生“喂养型腐败”“期权化腐败”及“塌方式腐败”。

  官商勾结腐败折射的是扭曲的政治生态和畸形的经济秩序。官商勾结腐败的本质是政治与经济的“深度交融”、权力与利益的“紧密相伴”、官员和项目的“撮合联姻”,扭曲了政治生态和经济秩序的应有边界,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背道而驰。官商勾结腐败使公共权力私人化、资本化、利益化,使政治生态腐化、恶化、异化,使权力成为攫取财富的利器和工具,最终也使治国理政沦为掌权者发家致富的遮羞布。

  官商勾结腐败的结果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恶名化、污名化。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公共权力,官员以国家或政府机构名义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与商人狼狈为奸,进行利益输送,既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政府形象,减损国家和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也使市场失去作为公平竞争舞台的特质,沦为贪官和奸商群魔乱舞的乐园。

  依靠人民群众揭露官商勾结腐败  

  遏制官商勾结腐败,掐断其利益输送链,必须努力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首先,官商勾结多发生于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是官商勾结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移民资金、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教育卫生、社保资金领域,以及征地拆迁、土地审批、房地产开发、政府采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资源、食品卫生、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腐败高发多发,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这类腐败更需警惕。官商勾结腐败使救民利民惠民的各项国家政策化为泡影,巨额国家资财沦为贪官奸商囊中之物,人民群众深受其害。可以说,人民群众是腐败最冤屈最直接的受害者,也是反腐败最坚定最可靠的参与者。

  其次,作为发案率高的典型腐败,官商勾结腐败是人民群众相对而言知情较多的腐败类型。相比广大人民群众的数量而言,官员和商人的数量是极少数,而其中堕入腐败泥沼的贪官和奸商的数量更少。因此,无论腐败分子如何狡猾伪装、如何诡计多端,其贪腐行为始终难逃人民群众的火眼金睛,因为人民群众不仅是官商勾结腐败的受害者,而且多数时候还是腐败现象的知情者,且不论官商勾结腐败还会挫伤正直官员的执政信念,引起合法商人的普遍公愤。

  再次,各级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时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对官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是各种监督中最具效率的监督形式,是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展和畅通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官商勾结腐败的平台和渠道,坚决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严肃惩处打击报复行为。

  (作者系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系教授)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