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制度
2018-05-11 14:17: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礼堂。(资料图片) 

  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制度,规范苏区干部的行为,确保苏区干部廉洁从政,为巩固苏维埃政权建设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健全财政制度,根治“埋伏短报”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把收钱、管钱、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没有公开,也没有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这就给贪污浪费和经济舞弊造成可乘之机。为规范财政管理,1931年12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该条例共14条,规定了苏区财政收入缴交、支出实行严格的预算和决算,严格履行领款程序和实行统一的簿记制度等。接着,人民委员会发布《统一财政编制预决算制度》(财字第二号)训令,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接连发布了《目前各级财政部的中心工作》(财字第六号)训令、《统一会计制度》(第十二号)训令和《为统一财政收据防止舞弊》的第七号布告。1932年9月13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在第六号训令中强调:“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中央颁布的条例坚决执行,不按照财政系统,依照财政手续,无论任何机关,都不准给一个钱。对于随便提款及随便付款都必须予以严厉处分。”

  确立了财政统一原则后,临时中央政府着手各项财政制度的建设。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财政条例,落实临时中央政府关于统一财政的训令,1932年2月人民委员会发布第五号命令,责令各级政府切实执行工作检查,并且特别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检查财政统一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其执行的程度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什么障碍,在统一财政中是否发现隐蔽、贪污等情形。规定3月1日至31日为检查期限,并要求各级政府要绝对执行这一工作。临时中央政府派财政委员会委员毛泽民去巡查江西省的财政工作。3月1日,人民委员会举行第八次会议,听取毛泽民的巡查报告,根据他的汇报做出了如下决定:积极培养财政人才;严办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发一布告,号召群众监督各级政府经济,把各级政府办的合作社转交给工农群众接办,并通过了政府工作人员有关经费使用问题的规定。

  遵照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各苏维埃地区都进行了财政检查和整顿。例如1932年3月,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财政纪律处分。同年9月7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又发出第三十号通令《统一财政造具名册按月发给行政费》,做出如下规定:各级政府一切收入(无论是税收或打土豪罚款等),必须一点一滴按月按级缴来省苏,如有隐匿不缴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者,必予以严厉制裁,不按照时限造预决算的决不发款,收入仍一样要照缴。1932年5月,湘鄂赣省委邓希之等3人负责检查省委财政工作。经过检查,发现以前账目一塌糊涂,诸如手续不清、收支没有单据、重报多领、流水账对不上总数等情况较为普遍。针对这种情况,省委做出了《统一全省党的财政决议案》,逐步完善了财政管理制度。

  由于统一财政,整理财政,严格财经制度和纪律,节约了经费,减少了浪费,打击了经济犯罪,为在艰苦环境中坚持革命战争创造了物质条件,也使苏维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保持了廉洁。

  建立审计制度,杜绝贪污浪费 

  审计制度,是专门在经济领域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堵塞贪污浪费漏洞,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有力措施之一。1933年9月中旬,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9次常委会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以中央工农检察部代部长高自立、中央内务部代部长兼中央司法部副部长梁柏台和中央国民经济部副部长吴亮平为委员。其职责是负责审查政府的预算是否合理,检查和监督各级政府各个机关、革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账目和收支情况。1934年2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任命阮啸仙为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二、监督国家预算之执行。”同时规定,在省及中央、直属执行委员会之下,设审计委员会。2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中字第二号命令”,颁布《审计条例》,规定:各级苏维埃收入的预算决算,须经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各级苏维埃机关必须遵照中央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制度编制预决算;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对于下级苏维埃财政收支,认为有必要时,派遣审计员实地调查;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随时检查各种机关现有簿记等。

  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开展了大量审计工作。

  一是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省、直属县的预决算情况。1933年12月5日出版的《红色中华》报载:“据中央审计委员会报告:十月份中央总务厅预算浮至五千元之多,总卫生部十月份预算载后方医院及工作人员,人数与实际所有数相差很远,瑞金县苏每月仅灯油费一项达一百二十元之多,其他不少的苏维埃机关及军事机关浮支浪费的事亦时常发生。这证明浪费现象现在差不多是普遍的存在着。”中央审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部一起,对中央总务厅和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等单位进一步进行审计核查,发现中央总务厅管理处长左祥云等贪污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

  二是审查各事业单位、革命团体的财政收支情况。1934年3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了中央革命互济总会和中央反帝拥苏总同盟经费收支情况,发现互济总会的财政开支有“拿救济费做机关开支”、“会费一塌糊涂”、“各种捐款没去检查”、“开支项目不适当”等问题;发现反帝拥苏总同盟没有对各地会员所缴交的会费进行清理,“只靠中府津贴和红军月费来开支。最近才检查出粤赣省门岭县一个区主任贪污三十多元,西江一个区主任贪污了十六七元,砂星区一个区主任贪污三吊多钱,又前主任贪污百多毛,都是贪污了月费。”中央审计委员会责成中央革命互济总会要“建立各级会计制度,收款支款和经手的救济款项,都要有详细的计算和检查”;要求中央反帝拥苏总同盟“应做到停止政府津贴,实行经费自给”。

  三是审核国有企业的财政收支情况。1934年3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了一批国有企业的收支情况,发现中央印刷厂“有支出预算,无收入预算”;邮政总局对该局邮务工人自动节省上交的经费,“竟不知共有多少,缴交到了何处”;中央造币厂“对于国币的铸费多少?合算不合算?厂长全然不知”。粮食调剂总局与贸易局以前未分开核算,两局账目混在一起,没有建立预决算制度。中央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计,要求各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切实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存在的问题,将国有企业办好。

  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苏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改善,遏制了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的蔓延。

  建立法规制度,严惩腐败分子 

  苏维埃政府制定了一批具有法律效力的惩治腐败行为条令,用法律制度来保证革命政权的清正廉明。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就明文规定:“怠工放弃职责者”,“行为乖张为群众厌恶者”,“违反决议案者”撤职查办;“侵吞公款有据者”,“受贿有据者”,“借公报私为害他人者”撤职并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枪决。

  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二十六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处理: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训令还规定:“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因玩忽职守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职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从这份法令条文可以看出,苏维埃中央政府惩治贪污腐败的措施是十分严厉的。这一法令的颁布,为司法机关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审判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有法可依。

  法令颁布后,各级司法机关、工农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及时查处和审判有关贪污腐败案件;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也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同贪污腐败现象展开了坚决斗争。一些犯有错误的公职人员也分别受到处分,就中央机关来说,“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有29人,开除工作的有3人,包庇贪污的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钟天元)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