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防范赛事腐败 体育协会治理取得成效
2018-05-29 09:32: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廉洁体育建设漫谈(之一)
多措并举防范赛事腐败 体育协会治理取得成效
 
兰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大背景下,体育事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体育协会作为重要的体育社团,不仅肩负组织竞技体育重任,更被赋予倡导全民健身的职责和使命。在深入推进体育改革、开创体育强国新境界的过程中,体育协会的改革和治理是重要一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因此,加强对体育协会治理中腐败风险的认知与防控,是推进体育改革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

  从实践上看,我国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正在稳步开展,体育协会治理中的腐败风险存在于各项赛事之中,涵盖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裁判员选派、赛事经营开发等各个环节。近年来,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上述环节的腐败风险得到了有效防控。

  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选聘与监督管理工作是竞技体育以及体育协会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较易滋生腐败的高风险点。根据中央巡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运动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及监督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公开和透明,2014年12月,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初,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均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该《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选拔选聘工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公开、公平、公正”,极大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目前体育系统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各国家队分别出台选拔选聘办法,制度设计相对以前有了很大变化,效果值得肯定。

  裁判员队伍是体育竞赛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过去一段时期,中国体育赛场频繁出现假球、黑哨,竞技场异化为权益交换场,体育竞赛领域权钱交易、操纵比赛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裁判员执法不公是竞技不公的症结所在。基于此,2014年12月,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重要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的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的具体环节提出了具体、严格、规范的要求。2015年初,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相继出台了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拔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以上《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有了明显进步。

  此外,针对赛事开发经营缺少规范和监督、关联采购、利益输送等问题,体育总局制定了《体育总局落实中央巡视组关于规范围绕赛事的各项商务活动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向各直属单位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规范商务开发活动的通知》《体育总局落实中央巡视组关于加强各中心捐赠物资管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等相关文件,对赛事开发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改。

  从举国体制,到国家调控、依托社会的体育体制,由一元的体育利益主体到逐渐多元的体育利益主体,我国的体育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各体育主体也经历着角色的重新定位和明晰,权限的重新分配与归置,以及新体育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与角逐。尽管通过实施上述举措,腐败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但各环节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体育协会现状来看,大环境的治理是关键。

  具体而言,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首先是体育协会的管理运行机制。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过程中,在管理运行方面应进一步理顺与分清监管与经营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单项协会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为腐败创造条件。其次是体育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不公极易对行为主体产生负面影响,部分从业者在面对巨大的收入落差时产生心理失衡,从而在面对诱惑时无法抵御,走向极端,因此,应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利益分配公平。其三,从目前来看,项目中心的部分岗位长期不轮岗换岗,一岗多职,缺乏监管,造成了固定地盘和固定利益,为腐败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因此,应规范体育系统的用人体制,消除其中的弊端,加强岗位监管。最后,还应进一步改进体育系统的评价机制和考核机制,避免导致唯金牌论、为金牌政绩铤而走险等等。

  (作者系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