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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铌:和假冒品牌商标犯罪较劲的人
2021-03-04 09:0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丁铌,泰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挂职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她办案一丝不苟,哪怕是办理貌似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也不放过任何细节;她听取案件汇报时,从不着急表态,从不轻易下结论,总是从细节入手,从法理出发说出自己的看法。

  和假冒犯罪行为较劲

  江西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劲”牌电动车蓄电池,是全国电动车电池行业的知名商标,从而也引起不法分子垂涎。

  2016年4月,丁铌受理一起假冒“东劲”品牌商标的案件。2015年1月至2016年初,一直在从事外贸生意的广州人黄某承接孟加拉国客户订单后,将假冒“东劲”牌蓄电池和高仿江苏品牌“苏枫”注册商标的“尼枫SF”蓄电池的商标标识、防伪标志等图片模板传给在上海的朱某,联系朱某安排厂家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东劲”、非注册商标“尼枫”的蓄电池,朱某指使兴化的丁某、顾某生产假冒“东劲”和“尼枫”蓄电池,并提供商标标识、防伪标志以及外包装盒等,丁某、顾某生产后,向朱某、黄某销售。公安侦查终结时认定,黄某、丁某、顾某3人制售假冒“东劲”“苏枫”注册商标的蓄电池,涉“东劲”蓄电池的非法经营金额为600余万元、涉“苏枫”蓄电池的非法经营金额为100余万元。

  2016年4月,此案被移送泰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丁铌审查后,发现这是一起涉及上中下游的全链条打击假冒品牌商标案件,关键的中游人物朱某被上海警方办理,在侦查中他提出自己是受东劲公司委托才生产蓄电池。这一说法一时没有足够的证据排除,如果成立,那么整个案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的基础。处于上游的黄某则辩解是帮朱某代销,而不是提议者和主使者。

  顺藤摸瓜倒查证据

  侦查中朱某反复声称,其手头有一份东劲公司委托加工合同,以及东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过来的商标样式。丁铌建议,先投入较小的侦查资源,对他使用的电子设备进行远程电子取证,果然发现确实有一封从QQ邮箱发来的商标图样,但朱某无法回忆起对方姓名或其他联系方式,由于到腾讯公司调取QQ号对应的真实身份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侦查活动一度陷入停滞。

  等待过程中,丁铌灵机一动,尝试在微信“添加好友”功能中搜索该QQ号,显示微信名为“叶某某”,所在地址为江西南昌。“这很有可能是东劲公司的员工!”丁铌欣喜地告诉侦查人员。在东劲公司他们找到了这个人,并以此为切入口开展全面调查。侦查人员不辞辛苦,远赴南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电子数据。丁铌始终与侦查人员保持联系,同步掌握侦查动态,终于查明事实是经过朱某牵线后,东劲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有委托加工协议,朱某手中的合同是他私自截留的,所谓的“朱某受东劲公司委托生产”一事根本不存在。

  侦查提取电子数据

  解决了本质问题,丁铌继续攻克处于犯罪链上游黄某的辩解。她注意到,卷宗中有黄某与外国客户微信聊天的部分截图,但没有对其手机作全面取证。

  丁铌与侦查人员分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提取这部手机中的全部电子证据。

  丁铌和侦查人员一起,逐条查看和听取共计聊天记录、语音留言。

  “兄弟,这批新标志能不能做?”

  “这是什么意思?”

  ……

  就这样,丁铌从海量数据中敏锐地摘录出与黄某作用相关的十余条语音、文字对话,足以看出整个案件的起因是黄某接受国外订单,要求朱某找生产厂家制作假冒电池,再销往事先联系好的海外买家,黄某根本不是自己所说的那么无辜。

  丁铌再次讯问黄某,把聊天记录一条一条出示、播放,黄某一会儿辩解:“这是他在随便问我其他事情,跟电池没有关系。”一会儿沉默不语。

  丁铌胸有成竹,对黄某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的主导地位已经了然于胸。

  发现认定事实的重大线索

  虽然处于犯罪链下游的丁某、黄某都曾经承认自己从2014年8月就开始销售假冒电池,但是口说无凭,侦查机关认定案件犯罪数额的主要根据是朱某提供其电脑上单方所做的流水账。

  丁铌在讯问丁某时发现,他供称自己有定期记账、结账的习惯,“好几本账都被搜走了”,但随案移送的卷宗中并没有这些。丁铌迅速跟侦查人员联系,第二天就接收了移送来的两袋大大小小共计30本账册,既有规范的现金日记账、收支簿,也有随手记录的笔记本、便笺纸,还有用夹子夹着的一叠叠送货单。

  通过一本本翻看,整理出丁某购进原料、生产销售全过程中的物料进出,最终把整个作案时间的起点锁定为2014年12月,而并非朱某有意与所谓东劲公司“授权”时间相混淆的2015年6月,时间提前了,销售数额也随之增加300多万元。丁铌再次与丁某核对,丁某低头承认,对此没有异议。

  此外,经过审查,丁铌认为辩护人的部分意见确有道理,此案中生产、销售未注册商标“尼枫”牌电池,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2016年11月,泰州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在明知“东劲”为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该公司同意或授权许可,要求朱某(另案处理)为其联系生产假冒“东劲”蓄电池,并向朱某提供印有“东劲”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样式等图样。

  至案发,被告人黄某要求生产并经手销售的假冒“东劲”蓄电池价值人民币988万余元,被告人丁某生产假冒“东劲”蓄电池价值人民币995万余元,被告人顾某销售的假冒“东劲”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

  2016年12月,该案开庭审理。2017年1月,法院判决,全部采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95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6年9月、2017年2月,借助该案补充所得的证据,上海检方对朱某起诉、追加起诉,2017年8月,上海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

  视对手为队友

  公诉人和律师仅仅是分工的不同,目的是一样的,就是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运行,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律师这一职业,丁铌有着这样的理解:都是司法职业共同体,两种职业相比较而存在,在各自发展中取长补短。

  10年前,丁铌刚刚做公诉人的时候,年轻气盛,总觉得公诉人说的句句在理。

  曾经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坚决否定一审时检察机关认定的一笔犯罪事实,要求上诉。二审开庭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庭上指责侦查机关罔顾事实,诬陷当事人。

  “当时律师情绪比较激动,我那时候比他更激动,指责他无视证据,颠倒黑白。”最终因为证据确实有点问题,发回重审后那一笔犯罪事实被核减了。这件事让丁铌至今印象深刻,她意识到,公诉人与辩护人同台竞技,公诉人不是高人一等,但必须技高一筹,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肩负主导责任。

  从此,她更加尊重律师意见,时刻提醒自己不能被情绪影响,应当基于客观公正立场,对于意见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采纳。

  丁铌感慨,律师是每天和检察官一起奋斗的人,可能是你的竞争对手,但更应该是和你一起并肩作战的队友。把身边很强的对手,变成自己很好的队友,取长补短,互相吸收长处,才能促成成长。(葛东升)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