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检察官,医美公司用国产材料代替之前说好的进口材料,是不是欺诈行为呢?”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给张渝鑫留下深刻印象。
2020年1月,杨某以医美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美公司按医美服务价格4万元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医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按照隆鼻手术中植入的膨体材料价格确定3倍赔偿,赔偿金额为1.95万元。杨某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于案件涉及医美领域,专业性较强,张渝鑫一边熟悉案情,一边询问医美公司代理人及医师,很快梳理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医美公司因欺诈应承担的3倍赔偿责任范围究竟是全套隆鼻美容服务,还是仅限于隆鼻手术中植入的膨体材料。
经审查证据,张渝鑫认为杨某与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医疗美容服务,医美公司应以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4万元为基数承担3倍赔偿责任,而不是仅仅以膨体材料的价格为基数。据此,成都市检察院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该案被评为四川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并被四川省委政法委评为“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