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的缺席是正当的。”沙斯尼辩护说,依据习惯法的古老原则,被告不必冒着生命危险来到法庭,他的“委托人”有充分的理由不出庭,“因为在每条路上都有猫”。对动物的审判实际上是为了警告父母、保姆和仆人,确保动物不会伤害孩子们。 文心芷
英国学者萨达卡特卡德里著《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是一部颇具特色的法律史著作,该书通过的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审判的历史。作者讲述了陪审团如何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诞生,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审判源自历史哪个阴暗的角落,也有纽伦堡审判这类历史大案的深度解析,但最不可思议的是,书中专门描述了对动物和物品等“非人类”的审判,读来让人忍俊不禁。
1545年,阿尔卑斯山上的圣朱莉小镇,象鼻虫大肆侵袭葡萄园,造成严重的损失。农民们向教会法庭提起对害虫们的诉讼,法官遂安排了两个律师为象鼻虫辩护。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之后,法官认为,地球上的产物不仅是为人类制造的,继续以草率的方式指控这些动物是不适当的。40余年后的1587年,该镇又发生类似的事件,著名律师朗博为象鼻虫辩护说,上帝在《创世纪》中明确表示:“至于地上的走兽……我将青草赐给他们做食物”,如果让象鼻虫挨饿,就等于违背了上帝的旨意。村民们听从律师的建议,“不得侵害该动物的饮食权”,从而提出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为象鼻虫们提供附近一块肥沃的土地,让它们享用该地上的物产,从而避免葡萄园的损失。
另一个关于老鼠的案件则更加离奇。1510年,法国欧坦地区的农民向主教法庭控告老鼠破坏他们的大麦,法庭指派当时法国最杰出的一位法学家巴塞洛沙斯尼为小动物们辩护。由于老鼠们“违抗法庭的命令拒绝出庭,再加上它们的坏名声,按照教会法的规定,这些都构成指控老鼠的强有力的证据”。沙斯尼则辩护说,依据习惯法的古老原则,被告不必冒着生命危险来到法庭,他的“委托人”有充分的理由不出庭,因为在每条路上都有猫。老鼠的缺席是正当的。当然,老鼠不能出庭并非是律师所说的原因——老鼠根本不可能出席人的法庭,然而这个奇思妙想的原因却有效地推迟了对老鼠的审判。
以上事例表明,中古的西方人认为,动物和人一样,也有生存权和饮食权,地球的主人不仅是人类一家,还应包括众多非人类。人类并不因为是高等动物就有主宰低等动物的权力,所以不能仅从人类生存的需要出发来判定动物的“罪行”,而应当考虑到其他生物的需要。
在对动物的审判中,最普遍的是动物伤害人类的罪行。正如书中所说:“也有上百只动物被审判是因为人类最可憎的犯罪——杀人罪。这种起诉的最初纪录出现在13世纪的法国,之后500年继续朝西部和北部扩展。大多数被指控的对象是猪,……公牛、母牛和马都在法庭上被审判过。”
1567年,辛里斯有一只黑鼻子的猪吃掉了一个四个月大的女婴的头,被绞死在村外。法庭对猪的主人判处罚金和体罚,警告他管好自己的牲畜。此外,“这种审判是为了确定牲畜的主人是否应当失去他们对动物的所有权。通过惩罚人类,目的是预防他们在管理动物时的过错。”1591年,又有一头猪因为吃掉摇篮中的婴儿而被绞死,“这实际上是为了警告父母、保姆和仆人,不要让小孩独处,确保动物不会伤害孩子们。”
动物不像人,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当然更需要有公正的,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律师”来为它们辩护。1500年,在提洛尔的某个小镇上,三个证人指控一群鼹鼠“挖地洞,使绿色植物无法生长”。鼹鼠的辩护人则指出,它们同时也吃毛虫(一种害虫)蛹,这有助于庄稼的生长。法庭据此作出公正的判决:不是消灭鼹鼠,而是将其放逐,同时实行一定的保护政策:保证鼹鼠在放逐过程中不受猫、狗们的攻击。那些怀孕的和幼年的鼹鼠则可以延迟到14天之后离开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