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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在两条进路中考量
2020-10-12 10:58:00  来源:检察日报

  英国教育家罗伯特·史蒂文斯所著的《法学院:美国法学教育百年史(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一书以法学院的历史为切入点,讲述了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美国法学教育发展历程,探讨了法学院身处法学教育的中心,如何在法学专业本身、法学专业定位、法学教育方法乃至法的本质等争议问题上作出应对,是一本融社会史、思想史和制度史为一体的杰作,更是一本了解美国法学教育史的经典之作,值得我们引为他山之石。

  判例教学法主导着过去100多年的法学教育。与判例教学法的产生有着密切关联的两件事是:1870年聘请兰德尔担任新设立的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以及1873年任命埃姆斯为哈佛大学法学院助教。历经埃姆斯的教学、兰德尔的推广,判例教学法因而闻名于世。判例教学法的优势不在于传授的知识内容本身,而在于其对分析技能的培育;科学性和实用性是其两大看家法宝。正如基讷所说,“在这一教学体系中,学生必须将法视为一种科学,一种应从已决判例中找寻的原则体系”,进而其认为:“也就是说,学生们实际所做的,是在导师的指引下,像无法得到任何帮助的律师那样,处理、解决问题。”借此,学生的推理能力得以持续发展,分析、综合能力得以不断提升,同时,还可以获得对于法律真实样态的认知。在漫长的法学教育发展史上,判例教学法多次遭到批评,但是时至今日,却从未出现任何真正能取而代之的替代选择。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无法卷土重来,法与社会科学的暧昧纠缠从未动摇其核心地位,高歌猛进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改革也只是对其产生了些许形式影响。可以说,判例教学法过去是、现在也明显还是最佳的法学教学手段。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会经历适者生存,都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社会分层”预示着法学院必须贯彻“区分市场”理念,在优胜劣汰中实现自我发展。于是,伴随着非全日制法学院的出现、老牌法学院与私立法学院之间的犬牙交错、女性在法律职业与高等教育中崭露头角等情况,法学院经历了一次次洗礼。20世纪初,美国法律文化与英国法律文化的分歧已经显而易见。正如古德哈特如此阐述两者的区别:“英国的法学老师强调法官说了什么;而美国法学教授则会阐述法官本来应该说什么。”言下之意是,法官的判决方法才是法律研究的最佳战场。因此,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才走上了历史舞台,要求法律回应社会现实,法学教育须更加关注社会需求。

  面对法学教育之路的低迷迟滞,哈佛、耶鲁等法学院开始尝试挑战现实,实行改革:聘请社会学家补充自己的师资力量;延长法学院学制;课程设置变革,增加商业、公法等课程,将法律援助纳入课程体系中;等等,以提振法学教育的信心。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开始积极行动,试图从根本上提高法学教育的标准与要求,如美国律师协会1921年要求希望攻读法学专业的申请者至少具备两年以上大学学历,同时规定法学院需要推行三年全日制或四年全日制,美国法学院协会1924年对于师生比例不得低于1比100的要求,进一步为非全日制法学院设定了限制措施,还提高了1912年时初次设定的法学院图书馆建设标准。

  这些举措的推行,逐渐压制住了非精英法学院的势力。到了20世纪30年代,法学教育的发展道路愈发清晰,法律开始被认为是一门学术职业;对于法律界的领军人物而言,法学院已然被视为进行同质化职业训练的场所,而不是未来不同职业的资质把关人。

  自从兰德尔将职业法学院引入美国主流人文社科类大学,法学教育者就一直在职业化与学术化两条恶性竞争的进路之间挣扎,因此,如果说法学教育有遗产的话,那么其中之一就是在职业化与学术化之间埋下内在冲突。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律职业界与学术界之间的摩擦已经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顶尖法学院对于法律职业界认为重要的职业技能的培训往往无动于衷,而这深深惹恼了法律职业界,业界领军人物还认为法律职业扩大化走得过了头。其中典型的例子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对于联邦法院庭审辩论质量反复表达的担心。

  于是,1981年南卡罗来纳州要求法学院开设的14门必修课中,必须包括庭审技巧,只有全部修完这些课程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资格考试,还要求申请法学院的学生在大学阶段选修英文、美国史、会计、政治学与哲学;康奈尔大学法学院院长克莱姆顿在提交的报告中建议进行诊所法学教育,以让学生获得法律实践技能;律师们已经不再到处引经据典地寻找法律,反之扮演起“摆事者”的角色,即利用法律体制,帮助自己的客户达成所愿等。哈佛大学的摩根更加笃定地断言:“判例教学法是迄今为止发现或设计得最好的教学法,能够为日后通过其他方法高效学习法律奠定深厚基础……”

  一部法学教育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学院的历史。一个多世纪的法学教育虽宛如白驹过隙,但其间发生的许多事件值得后人铭记。于历史中探寻现在,我想这就是本书留给我们的最大价值吧。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