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证据法治,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证据理论体系、全面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高效有力的证据裁判体系,促进证据运用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应当建立在以公正为核心的多元价值基础之上,应体现出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自由、维护秩序和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以诉讼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建立法律真实观的事实认定标准,形成以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据运用规则为支柱的框架体系,完善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证据法治乃规则之治。坚持证据法治,以证据作为裁判的逻辑起点,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实现证据法治,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证据理论体系、全面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高效有力的证据裁判体系,促进证据运用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樊崇义教授新作《证据法治与证据理论的新发展》是其十余年间对证据理论、制度、实践体系化思考的系统性总结,全面体现了其证据法思想,反映了我国证据法治的最新发展状况。该书既包含了樊崇义教授对证据法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理论检讨,也囊括了对证据制度与证据规则的解读与展望,以及对证据法实践状况的实证研究与反思。这是一部以理论为基、以制度为纲、以实践为本的证据法经典著作。
全书从哲学视角出发,对社会转型时期以及司法改革背景下的证据法学理论、证据规则、证据法司法实践进行了反思与重构。以此为脉络,全书共分六章。第一章,从诉讼认识论的角度对诉讼真实观与证明标准进行再认识,重点阐释了“证据裁判原则”与“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立法背景及其现实意义。第二章,提出强化证据意识,准确认识、审查证据关联性,司法裁判需区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以防范刑事冤错案,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以实现定罪准确性与量刑合理性。第三章,立足我国证据规则发展现况,系统提出了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构想。第四章,对于司法鉴定启动权进行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并对鉴定人出庭难以及鉴定意见审查运用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建议。第五章,廓清证据在收集、审查与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问题,系统性构建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对于电子证据运用、传闻证据规则适用以及刑事程序繁简分流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证据运用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第六章,探讨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对于刑事推定、自由心证、证明标准问题分别在法教义学层面与实证分析层面给予了充分解读。该书对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及其理论的突出贡献如下:
第一,夯实了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樊崇义教授从哲学的高度上,运用诉讼认识论对证据法理论进行了融贯性解读与论证。其一,树立了科学的法律真实观。一直以来,有论者主张采“客观真实”诉讼观,反映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就是要求法官在判决有罪时,需要主观认识完全契合客观真实,达到结论唯一性,形成100%真实之铁案。樊崇义教授在诉讼认识论的向度上论证“法律真实”的合理性,树立起了法律真实观,理顺了诉讼认识论与证明标准的关系,解决了经验推理盖然性与客观真实的矛盾,明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对证据法基础理论具有重大突破。其二,深化了证据属性的理解。证据属性是证据理论的基础性问题,是对“证据是什么”这一证据理论根基的深化理解,指明了证据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并对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了重新检讨,是对形式证据观下证据属性问题的再认识,其理论贡献为我国证据规则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有效防范刑事错案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三,倡导了新的证据分类方式。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证据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科学的证据分类不仅将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还能提炼证据运用规律,克服传统认识局限。樊崇义教授创造性地以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为界限区分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确立了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对防范与纠正冤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证据法规则体系的重塑与阐释。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完善证据法规则是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一环。本书对于证据法规则体系的完善作出了如下贡献:其一,完整阐释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初步框架。樊崇义教授将我国现有的刑事证据规则概括为“两类九项”证据规则体系,涵盖了从基本原则到证据排除再到证据审查判断的证据裁判全过程。其二,全面总结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问题与困境。当前的证据规则内容过于粗疏,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往往“按需设法”,可操作性不强、精密化程度不高,为下一步证据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其三,系统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体系。樊崇义教授在该书中提供了全面的证据规则立法图景。他认为,我国证据规则应当由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以及规范证据运用的证据规则组成,在围绕现实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规则体系。202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证据”一章共计78条,在传统证据规则的初步框架之上,针对证据规则缺乏系统性、精密性、可操作性的问题,从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到证据运用规则进行了全面的充实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构想形成了呼应。
第三,反思证据法实践面向。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证据法实践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证据收集不全,二是收集的证据中违法的比较多,三是庭审达不到证据标准。这三大问题集中反映在刑事冤错案上。该书在对冤错案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法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一是理念更新,从打击犯罪转向人权保障,树立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二是原则保障,坚持疑罪从无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三是规则明确,坚持证据裁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则在于证据裁判,证据裁判的实现则依赖于证据意识的增强、证据理论的深化和证据规则的完善。这一系列具有实践面向的反思既夯实了证据法理论体系、完善了证据规则体系,也澄清了证据法治的发展方向。
樊崇义教授运用哲学思维,从诉讼认识论的视角出发,进行证据法的融贯性研究,既具有扎根理论的深度,又具有面向实践的广度。樊崇义教授为当代证据法研究提供了融贯性的研究范式:一是与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融贯。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已经成为英美法学界乃至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界公认的一个基础性知识框架,司法裁判应当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证据裁判。二是与哲学等社会科学的融贯。将证据法的理论实践问题纳入到哲学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的视角之下进行研究,为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提供崭新的工具。三是理论——规则——实践的融贯。证据法治的实现,需要根基于夯实的证据法理论基础、完善的证据法规则体系,同时,证据裁判的司法实践又需反哺证据法理论与规则的完善,并在完善的基础上为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支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证据法治是良法善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书在证据法治建设方面提出,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应当建立在以公正为核心的多元价值基础之上,应体现出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自由、维护秩序和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以诉讼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建立法律真实观的事实认定标准,形成以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据运用规则为支柱的框架体系,完善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证据补强规则、作证特免权规则、交叉询问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该书切中当前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建设的问题与困境,是良法善治在证据规则领域的中国叙事,对完善证据法治建设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良法需要善治,完善的证据规则需要得到良好的贯彻与运行。该书指出,要形成证据之治,就要加强原则保障,打击犯罪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强化疑罪从无原则与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保障作用。还要自觉培养证据意识,自觉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解决争端。侦查机关要转变侦查观念,严防非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强证据审查,提高公诉和监督水平;审判机关要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良法与善治是辩证统一的,要实现证据法治,既需要全面完善的证据规则,也需要证据规则得到全面贯彻与良好运行。实践意识是证据立法的使命,证据意识是现代司法的灵魂。《证据法治与证据理论的新发展》一书,以理论检视实践,以实践引领规则,在证据法学研究中实现了良法与善治的良性互动,在证据领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方案。(张中、崔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