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游戏中结识翁某,并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化名“刘某”与翁某谈恋爱,其间,其多次接受翁某为其购买的衣服、包、手机,收取微信红包。后翁某提出结婚、见父母的要求,张某以多种理由拖延,并两次在过年过节期间到翁某家中作客,接受翁某父母、姑父给予的现金红包,且继续接受翁某给予的财物。之后,张某以变更电话号码、加入微信黑名单等方式与翁某断绝联系,涉案财物共计三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存疑,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能认定为诈骗罪。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面,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以客观行为的外在表现为载体,应结合犯罪行为综合认定。本案中,张某在客观上实施了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使用化名的行为,即使用虚假身份,前期利用翁某想交往的心理接受财物,后期明知不能与翁某结婚,仍利用其想结婚的心理实施欺骗行为,给翁某造成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翁某主动给予财物是以自己的错误认识为基础,而该基础系张某的积极行为造成。虽然张某辩解真实意愿是想与翁某谈恋爱,但在翁某提出结婚、见父母的要求后,张某明知自己不可能与其结婚,以多种理由拖延后,仍采取积极行为(过年过节期间到翁某家中见父母、居住、收长辈红包等)给翁某及其家人造成要结婚的错误认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对于交往中的双方,一方到另一方家中见父母、居住、收取长辈红包等行为等同于发出了结婚前奏的信号。这些积极行为鼓励翁某及其家人后续继续给予张某财物,而张某在默认接受后,再以变更电话号码、加入微信黑名单等方式与翁某断绝联系。
综上,张某的客观行为能够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自翁某提出结婚要求后,张某仍去其家中做客开始,至与翁某断绝联系期间,所得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能够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