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0-03-12 16:3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庄中卫

  [案情]

  小花(女,4周岁)家人报案称,小花于当天下午在工厂门卫室内被一门卫猥亵。次日上午,门卫王某(男,51岁)、徐某(男,61岁)被抓获。徐某供述当天在门卫室见小花撩起裙子,便用手触碰小花阴部,并称“丑死了,赶紧穿好”,而王某则称其无猥亵行为。公安机关组织进行辨认,小花指认王某系猥亵其之人。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始终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

  [评析]

  对该案办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花为4周岁幼女,其陈述和指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能认定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辨认是客观真实的,能够作为定案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应认定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幼龄被害人作出与其年龄、认知相适应的陈述和指认是客观真实的。我国并未对作证年龄加以限制,能否作证主要是看是否具有辨别是非能力、正确表达能力。本案中,小花为4岁幼女,对年轻、年老等需要结合社会经验判断来辨别的事项,其无法理解以及分辨错误,是符合其认知水平的,但其具备对面部的辨别能力,也能够正确表达。

  本案中,小花在陈述和指认过程中,法定代理人一直在场,询问活动由女性侦查人员完成,无威吓、利诱、胁迫而作虚假陈述情况。询问过程中,虽然小花有表现躲避、想要回家等情况以及法定代理人帮忙询问情况,但关键问题上,均是被害人本人独立作出的。侦查取证内容及程序均是合法的。

  本案虽然“零口供”,但全案证据能够补强陈述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公安机关组织小花进行户籍照片和真人辨认,小花均指认王某对其实施猥亵。公安机关提供的DNA鉴定意见证实了王某拇指指甲擦拭物与小花血样STR分型结果相同。监控视频能够证实其具备作案时间和机会。被害人陈述和指认、辨认笔录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通过审查王某辩解理由,查证其辩解与其它证据有重大矛盾,不能得到任何证据的印证,排除其它可能沾染被害人DNA途径的合理怀疑。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