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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害致人死亡定性探讨
2020-03-12 16:3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杜 江 张传杰

  【案情】

  某日,沈某某和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沈某某打了周某某一巴掌,周某某欲反击被他人劝阻。随后,周某某出现头痛头晕,次日到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肺感染死亡,其面部遭掌击系蛛网膜出血的诱发因素。

  【评析】

  第一种意见:沈某某用巴掌打周某某脸部的行为,系周某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沈某某虽然存在打周某某脸部一巴掌的轻微伤害行为,但无法预料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主观上,对于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为琐事,二人发生口角争执,沈某某打了周某某一巴掌,击打的部位是面部而非要害部位,力度不是很大,当场并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且在沈某某打了一巴掌后,周某某还欲进行“反击”。沈某某对于周某某的死亡结果,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其发生;而过失,必须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应当见”或者“已经预见”为前提条件。同时,周某某自身脑部血管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变,沈某某及周围邻居均不知其患有此病变。据此,可以认定沈某某对于周某某的死亡后果,是无法遇预见的。虽然二人有了口角之争,起了争执,但并未达到要致对方伤亡的地步。所以,应当认定沈某某没有致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的故意和过失。

  其次,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客观上,击打被害人周某某面部的行为属轻微暴力,属诱发因素,本身不具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周某某的行为,虽然导致周某某符合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感染死亡,属偶然性诱发因索。行为与结果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应当认定为偶然因素。从击打行为分析,沈某某没有击打其体质脆弱、要害的部位,本人及周围邻居也均不知道周某某脑部血管存在一定病变,对打了周某某一巴掌就可能致其死亡的结果,没有出于故意,也无法预见。从偶然因果关系分析,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没有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沈某某的行为属于这种情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