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本案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0-03-12 16:3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王 玉 刘作城

  【案情】

  陆某某因工程资金紧张向曹某某借款80万元,后无力偿还,曹某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曹某某申请作出裁定,对陆某某及其妻子名下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予以查封、冻结。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陆某某一直没有履行调解书内容。后陆某某朋友偿还其十五万元借款,被其用于偿还其它债务。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经法院主持制作的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陆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明确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规定的特定义务,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生效调解书不能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对象有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0年12月14日《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该答复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条答复仍然有效。

  本案中,法院根据曹某某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仅仅是对陆某某及其妻子名下汽车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要求执行的内容具体且特定,陆某某没有违反该裁定内容,没有处分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汽车,仅是对未列入裁定内容的朋友归还的十五万元借款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与执行裁定无关联性,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