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请保外就医,凭普通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有关单位就能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近日,经兴化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门,监督纠正一起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案件。据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由执行地法院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作出的当地首例收监执行决定。
2020年4月,罪犯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20年7月13日,因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不予收押,当地法院依据医院诊断结果,认为潘某某患有疾病,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由潘某某的户籍地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
因潘某某的户籍地位于江苏兴化,7月20日,云南当地法院向兴化市司法局出具了监外执行通知书。
2020年9月,兴化市检察院在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云南当地法院对罪犯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列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检察官了解到,医学诊断结果为云南一家医院出具,诊断表明潘某某患有乙肝,肝功能损伤;血小板减少;右跟骨骨折,不能独立行走。
但未发现相关单位对潘某某组织医学诊断的相关材料!
为慎重起见,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兴化市检察院同步参与司法局对罪犯潘某某组织的病情复核,跟踪病情诊断、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列席病情复核。
2020年9月9日,经江苏省政府指定医院对罪犯病情进行复核、诊断,发现潘某某肝功能指标治疗后尚稳定,未见严重并发症,右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后跛行,扶拐可继续行走。
借助辅助器械,可以生活自理!所以说,潘某某既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相关要求。
经与原决定机关沟通后,按照最新规定,由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罪犯潘某某的不当暂予监外执行予以纠正。2020年11月,兴化市检察院向司法局提出对罪犯潘某某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书,得到采纳。2020年12月17日,兴化市法院于对罪犯潘某某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下午,潘某某被收押至兴化市看守所,经隔离期满14天后,投送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