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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方向盘时,车在不在行驶?
2023-02-03 15:2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我是抢方向盘了,不过当时车是停着的。”面对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始终不承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零口供、涉事车辆没有视频监控……摆在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面前,是一系列证据难题。

  2020年9月30日19时,无锡警方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乘客在行驶的大巴车上抢夺方向盘。警方立即出警,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嫌疑人王某矢口否认事发时车辆在行驶中,辩称当时车辆停止运营后停在非机动车道,自己想要下车,可司机拉住自己的背包不让其下车,自己才实施了后面的抢夺方向盘行为。司机报警后车辆未再移动。

  案件仅有驾驶员和售票员两名证人,当天车载监控设备未运行,路面监控摄像头虽显示车辆有紧急制动,却因车辆晃动,只能看清王某在车辆制动前后站在驾驶座旁,难以看清其具体的手部动作。

  案件一时陷入困局。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检察官发现,对比路面监控视频与接出警信息的时间节点,车辆紧急制动发生在19时08分15秒,车辆在42秒后再次启动,视频显示为19时08分57秒,又过了36秒,司机于19时09分33秒报案,19时12分10秒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停靠。王其行为应发生在司机报警前,因此王某称其行为发生在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后,明显与作为客观证据的时间点相矛盾。

  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通过与大巴车司机谈话,明确了抢控、刹车、报警、停靠的先后顺序。针对案件最为关键的客观证据——路面监控,检察官多次与专业技术鉴定人员沟通,明确了对动态视频作清晰化处理的可行性,并委托外省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制动刹车前后,王某是否有接触方向盘等其他行为进行图像内容分析鉴定。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当天司机报警的通话录音。

  鉴定机构通过对录像逐帧反复回放,截取了相关帧图像静态观察人像行为动作和物像特征,明确“大巴车制动刹车时间前后,可见王某站立在司机右侧,手触碰在方向盘上”的鉴定意见。同时,经过一系列补充侦查工作,检察官通过对时间点的比对,明确发生抢控行为的时间即为路面监控中车辆紧急制动时,司机随后电话报警,报警后将车辆靠边停在非机动车道。此时王某欲下车,司机进行阻止。

  2022年6月,案件开庭审理。面对王某的拒不配合,公诉人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对王某展开有针对性的讯问,并结合案发经过、报案时间点等辅助证据,揭露被告人辩解与事实矛盾之处。同时,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核心证据——路面监控录像及鉴定意见。面对翔实的证据,王某最终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2022年12月,经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王某罚金5000元。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