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小心“减肥神药”毒陷阱
本报通讯员 毛若帆
几粒简陋分装的彩色片剂,服用后出现头晕、心悸、狂躁、失眠等症状,却仍被不少人奉为进口“减肥神药”“重金求购”。可怕的是,这种舶来“神药”里竟含有大量有毒物质。今年1月,经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2名参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五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神药”变“毒药” 2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2023年10月,周女士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款减肥产品的推广,她被“无需运动节食,十天瘦十斤,明星都在吃”、“韩国处方药,安全不反弹”的宣传语所打动,便添加了卖家刘某的微信,花980元买了一个周期的量。很快,周女士收到很多五颜六色、大小不一的药片和胶囊,用透明袋分装成一包包透明小包装,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成分介绍,甚至没有使用说明。周女士服用后确实达到了瘦身效果,但头晕、烦躁、失眠等不良反应接踵而至,身体和精神状态一落千丈,最终她在家人劝说下报了警。公安机关从周女士提供的减肥产品中检测出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分特拉明、咖啡因、氢氯噻嗪、氟西汀等成分。拿到检测报告的周女士心有余悸:“怪不得我白天没精神,夜里又成宿睡不着,体重轻了,心态却崩了,原来吃的竟是‘毒药’!”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迅速开展工作,卖家刘某及其上家马某相继落网。二人到案后供述,该款减肥产品采用微商代理的方式推广,马某以350元的价格从上家购进减肥产品,再以48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他俩都是代理,不囤货,只需向上家提供客户的订单信息让上家直接邮寄发货。
根据马某的转账记录及上家发货信息,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成某抓获,并在其租赁的仓库内查扣到大量涉案减肥产品。成某交代,其表妹南某长期生活在韩国,南某通过不法渠道将涉案减肥产品带进国内后先囤放在成某处,成某不负责销售,每次交易都是南某把客户的购买信息转发给成某让其直接快递发货,并按照发一单货10元的标准支付好处费,成某共计获利2万余元。
分层销售 多名下级代理被查获
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检察官发现部分下游买家一次性购买的减肥产品数量较多,明显超出自用范畴,结合已到案人员所称的“代理”销售模式,推断买家中可能存在下级代理,遂引导公安机关从调取上下游之间物流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查询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等方面不断强化侦查力度,确保实现全链条打击。
2024年1月至6月,公安机关陆续抓获了石某、徐某等多名下级代理,全面查明了本案相关事实。
2022年以来,南某(另案处理)等人购进境外无生产许可和批号等相关手续的减肥产品后,一方面在国内寻找像成某这样的“库管”人员,负责在国内接收、仓储、代发减肥产品,一方面通过微信、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引流推广,不断发展下级代理进行加价销售。以一个“疗程”计算,一级代理的进价在300余元,通过多级代理层层加价后,到消费者手上的价格最高可达2000余元。因该销售模式具有非接触式、无需囤货、暴利收益等特点,被不少微商视作“致富新路”,加入代理队伍,销售网遍布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21万余元。
认定犯罪数额 12名被告被判处刑罚
2024年6月,马某、成某等12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中发现,本案系通过网络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销售型犯罪,被害人分散各地,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销售者多采取不定时删除消息记录等方式逃避侦查,故仅以查实的销售事实来认定犯罪数额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
办案检察官认真梳理上下游犯罪嫌疑人之间聊天记录、进销货凭证、银行及互联网收付款记录等电子证据、书证,结合涉案人员的供述,明确了以上下游之间转账记录作为销售数额的总体认定思路。同时,在慎重审查嫌疑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对犯罪数额作出认定。其中,马某的犯罪数额从数千元追加至10万余元。
2024年8月,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1月,栖霞区法院经审理对1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其中对石某、徐某等9人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提醒:
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消费者应对任何“特效”减肥产品提高警惕,坚决对“三无”产品说“不”,避免买到有毒、有害产品!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不良反应立即停用、及时就医,并注意保存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