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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沉睡条款”被激活
2025-06-11 14:27:00  来源:检察日报

  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 张蒙旗

  高空抛物入刑早已为大众所熟知,可对高空抛物行为能不能行政处罚、如何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却莫衷一是。2024年,我院办理的一起高空抛物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就成功激活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沉睡条款”,推动解决全市高空抛物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难题,消除了追责盲区,实现了高空抛物“行刑共治”。

  为何罚不了?高空抛物存在行政处罚盲区

  2024年1月,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赵某,在家中听到楼下底商某音乐培训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发出的噪声,感觉影响到了自己休息,一气之下将一块瓷砖从二楼室外露台抛掷到底商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赵某传唤到案。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我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于2024年4月10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行刑反向衔接审查。作为此案的承办检察官,我发现,看似案情简单的高空抛物案在行政处罚领域却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高空抛物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案例,北京市有部分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也有部分公安机关以没有明确行政处罚依据为由,从未给予行政处罚,以致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存在“只刑不罚”的盲区。

  该不该罚?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

  那么,这起案件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相关兜底条款进行处罚呢?

  我认为,兜底条款是立法者为防止法律的不周延性而采取的一种立法技术,但过度适用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在办案中应谨慎适用以防止兜底条款“口袋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兜底条款不宜作为本案的处罚依据。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规制?”带着疑问,我全面检索了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立法,发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九十八条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2024年4月23日,我院向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给予赵某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赵某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适用地方性法规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如何解题?制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其中的高空抛物处罚条款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在办理本案中,我们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层面找出行政处罚依据,在全市范围内首次援引了《条例》相关规定,督促公安机关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解决了个案“不刑不罚”的问题。

  这个成功经验能不能被固化下来,为解决好全市各区高空抛物领域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难题提供样本?同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如何能够在破解难题上更进一步呢?

  作为最高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试点院,我院从刑事检察等部门抽调精锐力量,选优配强行政检察办案团队,研究制定了本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审查办理、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规范内部流转程序,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闭环管理,避免“不刑不罚”“应移未移”问题发生。与此同时,我院积极落实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2024年1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会同区司法局推动制定《北京市通州区关于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完善证据材料移送和互认,探索案涉赃物处置等流程。

  此外,我院行政检察部门还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建立了“不起诉+行政处罚”一体化听证机制,邀请行政主管机关共同参与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就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听证,并将听证员意见作为是否制发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并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专家论证会、“行政检察研究基地”等外脑资源,完成对案件的精准把脉和理论支撑。

  未来,我们将牢牢把握高质效办案要求,全面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继续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本报记者简洁/整理

  编辑:朱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