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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遗余“粒”保卫农业“芯片”
2025-06-19 09:17:00  来源:检察日报

  湖北恩施:借智专家高质效办理“零口供”假种子案 

戴小巍 于诗祺

  姚雯/漫画

  公司用未经申报、命名、备案、检疫的新品玉米种子,冒充品牌玉米种子销售。面对“零口供”,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邀请种业专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清关键事实。

  经恩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A公司罚金3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5.54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守门

  对假种子案精准立案监督

  2022年8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对A公司销往恩施的2021年11月批次玉米种子及田间玉米植株叶片进行抽样检测后,认定A公司销售的这批名为“东单1806”的玉米种子全部为假种子,遂将线索移送恩施州公安局,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同步抄送至恩施州检察院。随后,该线索被分别交办给恩施市公安局和恩施市检察院。

  收到线索后,恩施市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会商。承办检察官向宗卿将证据一一罗列,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A公司销售的不同批次种子均为刑法意义上的假种子,且由于售出的玉米种子均在生长期,无法确定损失情况,该案是否符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存在争议。

  为实现精准监督,恩施市检察院将相关情况上报给恩施州检察院,由恩施州检察院组织两级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判。“农业农村部门近期复函说明,经进一步对A公司销往他处的同批次玉米种子抽样检测发现,该批玉米种子名不副实,均非‘东单1806’。相关销售金额已经超过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A公司可能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但目前无法认定是否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应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建议结合销售金额考虑,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与会检察官经过研判,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现有证据已证实A公司涉嫌犯罪,符合立案标准。2023年4月,恩施州检察院向恩施州农业农村局移送涉嫌刑事犯罪函,并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立案侦查。

  破壁

  借智专家突破“零口供”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邀请恩施市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考虑到案件涉及种业全流程,专业性较强,该院邀请恩施州农业农村局派种业专家同步介入。

  “这些种子就是‘东单1806’玉米种子,不是假种子。”侦查过程中,李某坚称没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面对“零口供”困局,恩施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围绕案件调查中遇到的种子育种、备案、检疫、销售等专业问题展开讨论,明确侦查取证重点及细节。根据种业专家提出的生产、销售规范流程,承办检察官提出详细的引导侦查意见:核实A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着重固定委托生产合同、产地检验记录、出库单、销售单、种子检验检测认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对其他涉案人员展开更全面深入的侦查,厘清责任链条,避免遗漏共犯;围绕李某的辩解补充证据。

  经查,2021年11月至12月,A公司将其研发的未经申报、命名、备案、检疫的新品玉米种子,包装成“东单1806”玉米种子,并冒用其他公司的厂名、厂址和许可证编号标注在包装袋上,向恩施州内3家公司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5.54万元。

  至此,该案的物流、票据流、资金流证据相互贯穿、互为印证,并与生产端、运输端、销售端全面吻合,证据链条完整。2023年8月,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

  对李某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证据开示和多次释法说理,促使李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考虑到正值春耕关键期,为避免农户损失进一步扩大,恩施市检察院经科学评估后,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玉米成熟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种子总量达6万余斤,流向8个县市40余个乡镇。“A公司以自行研发的玉米种子冒充品牌玉米种子进行销售,所研发的种子未申报备案,也未检验检疫,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种子。确定该批种子播种后不存在减产和绝收情况后,我们认为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承办检察官介绍,2024年12月,恩施市检察院对A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诉。今年6月4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既要从严打击伪劣种子犯罪,更需全力助农护企、追赃挽损。”承办检察官通过进一步释法说理,促使A公司退回全部赃款45.54万元。

  止损

  多方联动强化社会治理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如何在严厉打击涉种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实现标本兼治?恩施市检察院凝聚多方力量,推动补强社会治理薄弱环节。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该院通过调阅资料、实地走访发现,辖区大部分种子经营门店对假冒伪劣种子缺乏辨别能力,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对售出的假种子追溯去向,导致责任难以追查。

  针对上述情况,2024年6月,恩施市检察院向该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改,依法规范种业领域档案资料,全面提升种业领域工作效能。同时,该院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持续督促,实现对种子市场的长效治理。

  截至今年2月,恩施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210余家种子经营门店进行专项检查,下达整改意见书50余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9份,依法查处种子领域违法案件4起,处理涉种子投诉纠纷8起。

  ●延伸阅读

  假种子、劣种子有不同的法律定义

  一粒良种,万担好粮。种子是农业发展的根基与命脉,被誉为“农业的芯片”。种子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品质以及抗逆性等关键因素,而假冒伪劣种子具有多维度破坏性,不仅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绝收,还可能引发区域性农业生态危机,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与农民经济利益。

  我国种子法第48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为劣种子。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以罚款等,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净化种子生产、销售环境,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种质资源安全,检察机关不遗余“粒”。

  编辑:朱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