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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消费者更多尊重和选择权
2024-05-16 15:00:00  来源:检察日报

  “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当前,消费者在购买各种票或各种年卡时,常能看到类似的“消费须知”。那么,既然是有言在先,这类“须知”在事后的争端解决中是否当然有效?近日,法院的一则判例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观看跨年夜的烟花表演,消费者程先生购买了一张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结果当天烟花表演因天气原因取消。程先生决定放弃入园并提出退款请求,却被园方拒绝。为此,他将园方诉至法院。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园方退还程先生年卡剩余款项;同时,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据5月15日澎湃新闻)。

  当然,以上判决还不是法院的终审裁判,而且针对不同案件,法院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处断,所以针对类似情况,很难有“一刀切”的答案。但这样一份判决对“须知”有效性的认定发人深思:园方在“须知”中早就明确说定的“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等内容为何不是当然有效?既然如此,机票、船票、车票、年卡等其他购票、购卡合同中若有类似内容,其效力还靠不靠得住?所以说,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的年卡纠纷,背后牵涉的行业和消费者群体其实很庞大,值得人们深入思考。

  园方“须知”中“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的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免责条款(园方以此免除了己方的退款等责任),同时,由于此类合同是一方事先单方制作、提供的统一样式条款,法律上又称为格式条款。因为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事先制作的,另一方对其内容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因此,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除这种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的明确规定。法律作出上述规定,用意很明白,就是为了防止合同一方利用自身实际优势地位限制对方权利,妨害交易公平,维护像消费者这样人数众多并且分散的“合同一方”的正当权益。

  那么,在具体纠纷中,司法机关对上述规定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广大消费者应该怎样据此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现实生活中的各类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到底有效无效?具体答案当然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就像在上述程先生的案例中,一审法院判令园方退还年卡剩余款,但对原告的赔礼道歉等诉求则未予支持,这正是司法裁判权具体运行的具体样态。但有一点很明确: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等“消费须知”对“园方们”来说未必靠得住。今后,在与此类似的年卡销售、车船票销售等领域中,“园方们”应当如何确保消费者的正当需求和权益得到尊重和实现,就成为相关行业都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大问题。

  对“园方们”来说,不断做优、细化服务,给消费者以更多的尊重和选择权,而不是靠一款“须知”作“免责金牌”,当是更为务实和明智的选择。(柴春元)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