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金湖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的一起涉老年人非法捕捞螺蛳案件的公开听证会上,74岁的姚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原来,5月5日,姚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金湖县塔集镇新杨河河道自然水域内捕捞作业,共捕捞螺蛳35.1千克,价值70.2元。案发后,姚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螺蛳全部放生。
6月,姚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至金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承办检察官注意到姚某已年逾古稀,为了在家门口的小河里捕点螺蛳换点零花钱,就没把村干部的禁捕宣传当回事,案发后螺蛳全部被放生,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提出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了解民意,保证办案效果,检察官主动联系乡镇网格员并实地走访村民,询问对于本案的看法。多数村民表示姚大爷捕捞螺蛳是为了贴补家用,捕捞到的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且已经放生,可以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为保证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该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社区干部等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听证。经讨论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姚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不断加速,老年人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愈发成为社会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天理、国法、人情,让冰冷的法律条文可感可知,彰显司法的温情。同时注重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法律送到老百姓身边,真正让老百姓知法守法,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小案办出了大意义!”受邀参加听证会的金湖县人大代表王辉评价道。(殷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