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涟检行公[2019]32082600011号
涟水县**镇人民政府、涟水县**局:
2019年4月,本院通过公益损害巡查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月塔北侧有条乡村道路常有机动车通行,严重影响月塔文物本体安全。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月塔,是一座宋代古建筑,位于涟水县**镇月塔村境内。1982年3月,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3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塔基外侧各向外延伸3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四至各向外延伸50米。多年来,**镇人民政府在月塔塔基北侧紧邻塔体建有一条乡村道路,路上多有机动车及行人往来通行,月塔本体也处于开放状态,行人可以自由进入塔身内部,严重影响月塔本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准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十七条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涟水县**镇人民政府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月塔具有属地保护职责,**镇人民政府在基本建设中未遵守文物保护规定,对月塔保护范围造成损害。涟水县**局在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镇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消除月塔保护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两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建议涟水县**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消除月塔保护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建议涟水县**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月塔保护范围安全。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