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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码头检察建议
2019-09-19 09:25:00  来源: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盱检行公[2019]32083000005

 

盱眙县**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盱眙县**镇人民政府侵害洪泽湖生态保护范围投资建设码头泊位,并陆续出租给多家经营户,虽经盱眙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知要求整改,至本院立案时,该港口码头仍处于营运之中,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同时依据港口法、防洪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并取得经营许可;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对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当强制拆除。

经本院调查,2011年以来,盱眙县**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位于该镇三墩村的码头泊位(新港),并陆续出租给盱眙名禾建材有限公司等经营户,从事水泥制品生产与销售,建材批发与零售,水泥仓储、分装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代表签订码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均在15-20年之间,租赁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其中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间涉及该码头使用的一切证照等相关手续均由经营户自行办理。2019年3月7日,本院通过“洪泽湖保护范围野外巡查系统”卫星定位显示,该码头位于东经118度、北纬33度附近,南北长约500米,不仅破坏了洪泽湖自然岸线,改变了行水、蓄水的功能,而且严重侵害洪泽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至本院立案时,该码头仍处于营运之中;至本院结案时,码头泊位吊机基座等装卸设施没有拆除清理完毕,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盱眙县**镇人民政府没有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审批与岸线规划许可,且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上述事实有本院现场调查照片、航拍视频、“洪泽湖保护范围野外巡查系统”卫星定位图片、租赁合同,以及盱眙县交通运输局、盱眙县**镇人民政府针对本院《调查函》的回复说明、文件资料、账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该码头建设时未经港口岸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按国家规定履行建设审批程序,明知应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却擅自出租经营牟取经济利益,其行为属违法建设、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建设的码头泊位和经营设施应当强制拆除,并对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港口码头,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负有直接责任的盱眙县**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至本院立案时,该港口码头仍处于营运之中,至本院结案时,码头泊位吊机基座等装卸设施没有拆除清理完毕,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对于违法建设的港口码头,符合规划范围的,应当规范提升改造,经法定程序持证合法经营;否则,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75号)文件规定的时限,以及盱眙县“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五项行动”交办通知单》(编号2019002、2019015)的要求,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码头泊位上的所有设施,完成拆除场地的清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出现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2019年4月2日

 

  编辑:淮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