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一
  • 情形二
  • 情形三

      居间介绍他人购买毒品

      某天,经张三居间介绍,李四在其家东侧鱼塘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五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案发后,张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张三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张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居间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与贩卖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

      以贩养吸

      某天,张三请李四代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微信转账1800元人民币,李四微信转账1800元人民币给王五并商量好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且扣留部分毒品留吸食。王五购买到毒品后事先扣取约0.2克,并与李四吸食,李四将剩余毒品交给张三。案发后,李四、王五如实供述罪行。检察机关以李四、王五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李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王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贩养吸”是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常见现象,行为人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的经济支出由贩卖毒品获取的利润来弥补,通常以零星贩毒活动为主要载体,行为人一般通过贩卖毒品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或是在每次交易前扣取部分毒品以供自己吸食。

      

    跨省贩毒

      某天,A省村民张三和李四联系销售冰毒,后张三等人带着110余克冰毒来到B省销售,同年,张三明知王五贩卖毒品,安排手下运输100克冰毒到B省销售。经查,张三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由其提供毒品,对方负责联系买家销售,通过现金、银行账户打款等方式支付毒资,然后双方分享销售利润。检察机关以张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张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跨省贩毒案件,具有毒品交易频繁,交易数量较大,团伙成员较多等特点。贩毒团伙往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完整的贩毒链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