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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故事|高中华:尽心履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2018-05-10 08:52:00  来源:淮安检察


江苏省第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   涟水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8年1月,我当选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2013年又连任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回首10年的履职经历,我的精力主要放在了调研和建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上。

  2008年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我一直把未成年人工作当作履职的重点
  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当前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亟待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流动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中多数处于缺管少爱状态,价值取向的多元和各种新的不良诱因的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低龄化等特点。
  1 犯罪数据
  2014年我和涟水县检察院未检办的检察官对全县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情况进行调研,结果让人惊讶:2012年全县共有4名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次年则增长到13人,到了2014年,这一数据直线上升为44人。详细翻看谈话笔录发现,其中超过60%的未成年在校生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这一组数据让我惊讶,连续一个多月我又先后赴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地基层办案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学校、审讯室、家中,我试图多角度、全方位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并致力于形成调研报告,通过人大代表这个平台,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2 一起案件
  有一起学生聚众斗殴案件,至今在我脑海中挥之不去。记得当时正值高考前夕,涟水县几个高三应届毕业生因为一点点生活中的口角发生了聚众斗殴事件。我清楚地记得涉事的学生都是年级组排名靠前的拔尖生,都是冲刺一类本科的苗子,当时干警向我汇报案情的时候我很心痛。在实际的接触中,孩子们脸上流露出来的无助,让我这个干了多年刑侦工作的老警察的心一下子塌了下来,对他们来说这或许是决定人生的一步,对一个家庭来说这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后来在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环节,我又作为人大代表应邀参加,让我更加坚定了要为孩子们做些事情的决心。
  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是必要的,而预防更应当前置。在调研报告中,我建议在省级层面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调研,针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采取不同的预防之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让预防充分发挥作用,更加有效地对各类未成年人群体开展全覆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措施,让进入惩罚环节的案件越少越好。
  2016年初,江苏省人大内司委在省级层面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调研,并会同团省委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共同组成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立法起草组。
  2017年3月30日,该条例通过。
  至此,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提的意见被立法采用——条例根据预防对象和相应的工作特点划分为“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三个部分。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正常入学和正常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群体,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重点预防的对象是失学、失管等未成年人,主要包含不良行为、闲散、流动留守、流浪乞讨等未成年人;特殊预防的对象是进入司法程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需要矫正观护的未成年人。
  如今,这个条例已经实施。看到在自己的建议下,省内立法为未成年人建立起了周密的保护体系,我很欣慰,期待江苏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高中华,丁秀光)
  编辑:淮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