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在办理朱某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过程中,发现禁猎区、禁猎期制度缺失影响野生动物保护效能,遂及时向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借助人大代表监督优势,该院积极推动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在三方共同努力下,近日,天宁区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天宁全区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2021年2月9日,朱某伙同袁某、王某使用禁用工具气枪在天宁区非法狩猎野兔4只、野鹌鹑1只。同年3月8日,朱某伙同范某、袁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气枪在天宁区非法狩猎野鸽子7只。公安机关从范某处查获到当天三人狩猎的1只野鸽子(死体)。经鉴定,该野鸽子死体DNA序列与原鸽的同源性达到99%,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因常州市、天宁区两级政府均未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当事人两次非法狩猎行为虽相隔不足一个月,但一行为适用江苏省禁猎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另一行为则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长宁区检察院调研国内禁猎区划定情况发现,有些在省级层面统一划定禁猎区,如陕西省、河北省等;有些在市级层面划定禁猎区,如山东省日照、潍坊等市;还有些则以区、县为单位划定禁猎区,如上海市奉贤区、松江区等。目前,江苏省、常州市均未统一划定禁猎区,常州市仅有溧阳划定全市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类似的案件在溧阳均予以刑事处罚,呈现出“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结合这一情况,该院依法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尽快推动区政府完善禁猎区、禁猎期相关规定;积极利用最高检部署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契机,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健全禁猎区、禁猎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推动相关人大代表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加强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资源共享、协同联动,通过专题汇报、呈送信息等方式共同推动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并为文件制定提供智力支持。11月8日,天宁区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填补了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空白。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将继续积极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取得实效。同时,我更加期待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继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切实守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采访整理:曹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