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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提醒:职场不是“淘金场”,这些小心思别动!
2024-09-23 09:4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处于公司“关键”岗位

  却因心中贪恋,见财起意

  不仅私吞公司的产品

  还通过假冒注册商标手段

  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可真“刑”!

  请看本期相检说法推出的

  ——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篇

  案情回顾

  杨某某经与他人预谋,利用自己先后担任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XX制造业有限公司制造课组长、主管,负责领取零配件组装生产的职务便利,领取公司价值人民币73万元的某零配件组装成品或直接将零配件卖给他人。

  被告人杨某某经与金某甲、金某乙(均另案处理)预谋,与金某甲共同出资,由金某甲主要负责日常经营、销售等管理工作,由被告人杨某某主要负责组装生产、售后维修等技术工作,未经商标权利人XX制造业有限公司的许可,购进制假设备、相关配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销售给单位或个人。

  经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检察官释法】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员工应自觉增强法律观念,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勿被一时贪欲蒙蔽了心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悔不当初。企业也要注重内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及重点岗位法律培训,避免内部人员通过管理漏洞侵犯企业权益,造成企业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