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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留下的债务该不该由子女偿还
2025-01-22 13:51:00  来源:检察日报

  依法抗诉帮当事人免除不应承担的债务 

刘立新 王宏杰

  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波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赵奔宇摄

  “周检察官,新年好啊,我被冻结的银行卡今天解冻了,法院的判决书我也收到了……”前些天,一通来自河北唐山的电话,让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波的心情愉悦了一天。据周波介绍,电话是他办理的一起民事抗诉案件的监督申请人小王(化名)打来的,该案对法院依法规范审理责任人死亡后继承人责任如何正确承担这类案件具有推动作用,也对大家关心的“父债子还”问题作出了现实解答。

  父亲生前债务,判决女儿偿还

  2013年10月,河南某公司厂区整体搬迁改造项目被承包给了包头某公司,小王的父亲老王(化名)与杨某是实际施工人。经包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介绍,陈某负责该工程的喷砂除锈、安装等施工劳务。该工程施工期间,刘某与老王、杨某向陈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2014年12月4日,经过结算,老王与杨某给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有杨某、老王欠款叁拾壹万肆仟伍佰柒拾壹元伍角(314571.5元)”,此后,陈某就该笔款项多次向二人讨要,均未果。

  2016年8月19日,陈某将包头某公司、老王、杨某一同起诉至陕州区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支付其施工劳务费31万余元。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包头某公司支付陈某31万余元。

  2018年5月11日,包头某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股东高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陕州区法院重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因老王死亡,便追加其女儿小王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小王经通知缺席了该案审理。法院经重审认为,小王的父亲老王、杨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陈某经刘某介绍,为该工程提供喷砂除锈、安装等施工劳务,老王和杨某应对所欠的劳务费用承担给付义务。因老王死亡,小王作为继承人应承担其父亲所负的债务。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某和小王支付陈某施工劳务费31万余元。

  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检察监督

  2021年12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法院对小王和杨某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扣划了部分执行款项,对小王和杨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22年5月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8月13日,小王向陕州区法院邮寄了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再审申请作出处理。同年11月28日,小王向陕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周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调查核实,认为原审法院未对小王是否继承其父亲遗产进行调查,小王经通知缺席法庭审理,即使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视为接受继承,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小王与他人承担施工劳务费的全部给付责任违反了继承法有关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随后,陕州区检察院检委会经充分讨论并向三门峡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后,就该案向三门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依法提出抗诉,案件终获改判

  三门峡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该案中,法院未对小王是否继承父亲的遗产进行调查就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遂于2024年4月25日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同年5月27日裁定提审该案。

  由于再审过程中小王提交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书面声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小王对其父亲应负担的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遂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案予以改判,判决杨某支付陈某劳务费31万余元,小王不承担支付义务。

  案件改判后,小王的银行账户仍被法院冻结,本人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4年10月,陕州区检察院依法开展执行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区法院根据再审结果及时解除对小王采取的执行措施。日前,陕州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解除了对小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小王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编辑:朱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