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完善检察监督公开宣告机制
李继征
检察监督公开宣告是对司法公开原则的具体实践,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将检察监督决定以法律文书为载体,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被监督者的过程。纵观检察实践,检察监督公开宣告主要存在制度设计不足、未形成以公开宣告为主的检察监督文书送达方式、群众参与度不高、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在此,提出对公开宣告的完善建议,以期增强检察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促进检察监督效果最大化。
立法层面:加强立法顶层设计,为检察实践提供指南。目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未明确规定检察监督公开宣告机制。在日后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检察实践需要,在顶层设计中从公开宣告的原则、内容、程序、方式、参与人员、文书要求等各方面,系统全面规定检察监督决定公开宣告内容,为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指引。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公开宣告或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公开宣告的内容。通过立法上对公开宣告机制的明确,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该项工作的统一部署。
操作层面:明确公开宣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公告前置程序。宣告前公告可以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案件情况,更利于公众参与到检察监督工作之中。
二是明确宣告适用范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案件不予公开宣告,其余监督案件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可以公开宣告,而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有一定影响力的监督案件,应当公开宣告。
三是明确公开宣告内容。宣告内容主要依托监督决定书内容,可以包括监督案件线索来源、被监督者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过程、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案件处理意见、法律依据、落实反馈期限等内容,并将释法说理贯穿始终。也可在监督决定文书中明确救济渠道。
四是明确公开宣告程序。第一步,做好宣告前准备工作。第二步,由宣告人宣布开始公开宣告。第三步,由宣告人宣读监督决定书,并就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说明,释法说理。第四步,听取被监督者意见或整改措施。第五步,案件答疑,做好政策解读、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第六步,现场送达监督决定书,办理签收手续,并进行宣告反馈。
五是明确公开宣告场所。采用“主场宣告为主,多种方式并用”的公开宣告模式。就检察机关而言,要配备专门的公开宣告室,突出检察机关“主场、主导、主角”作用。例如,在检察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公开宣告室,该宣告室内区分宣告区、旁听区和签收区,配备齐全宣告所需设备,如宣告台、座椅、文书签收办公用品以及多媒体设备等,提高宣告的仪式感和信息化水平。
六是明确公开宣告参与人员。就监督主体即宣告主体而言,包括宣告人即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和法警。其中,宣告人一般由案件承办检察官担任,重大、复杂或者有一定影响力的监督案件则由检察长担任;检察官助理协助宣告人公开宣告和释法说理;书记员负责程序性工作,如会务准备、文件送达及签收等;法警负责公开宣告现场治安维持,保障公开宣告顺利进行。就监督对象而言,一般为监督对象本人,涉及单位的可以由“一把手”出席,并将公开宣告参与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效果层面:充分利用互联网延伸公开宣告效果。一是打造智慧直播。通过检务公开对将要宣告的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公示公告,在科技强检的要求下,适时开展宣告直播,打破与群众的物理间隔,提高群众认知度、了解度、参与度。二是打造智慧宣传。及时通过“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以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丰富的宣传形式,宣传检察监督工作“新产品”。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或者有一定影响力的监督案件,也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法治公开课的形式。同时,树立一批业绩突出的检察干警,多视角、全方位展示检察监督工作新举措新成效、检察干警新形象新作为。三是打造智慧监督。这里的监督指的是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互联网+监督”的模式,收集群众对被监督者未及时、未按要求履行监督决定或是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征求群众对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宣告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监督进一步推进公开宣告工作、提升检察公信力。
能力层面:着力提升四种能力,培养过硬宣告队伍。检察人员在办理需要公开宣告的监督案件时,需要与被监督者和群众面对面,当场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因此,需要着力培养检察人员四方面的能力。一是宣告能力。在公开宣告时,宣告人的仪态、姿态、语态均体现出宣告能力,这要求宣告人着检察制服,端庄得体,语音规范,语速恰当,声音洪亮,表达自然流畅,具有感染力和仪式感。二是监督决定书撰写能力。宣告的内容依附于监督决定书,这则要求在撰写文书时,注重文书结构、措辞,注重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判断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三是释法说理能力。要阐明事理,说明事实认定理由;要释明法理,说明依据和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采用能被接受的语言及方式进行说理,将事理、法理和情理有机结合。四是跟踪督促能力。检察监督决定公开宣告送达后,被监督者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纳和整改情况进行回复,这要求检察人员在宣告后,运用好语言沟通技巧,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或当面督促的形式进行跟踪回访。以上四点是检察监督案件承办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可以通过列入检察官责任清单、纳入案件质量评查指标、与检察官绩效考核挂钩的形式传达给检察官,推动检察官着力办理精品案件,实现精品宣告。
(作者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