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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案件存在“三不”现象需重视
2019-03-04 14:4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孙晓娟 张雪梅

  2017年以来,武进区检察院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77件384人,涉案罪名主要集中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狩猎罪。通过研判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集、信息共享、环境修复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取证不规范导致打击不力。环保部门在取证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司法机关审查、采信证据时处于尴尬境地,同时也不利于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共享机制不健全功效发挥不明显。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监督的两种重要方式,仍存在问题。环境修复不实未根本消除污染。目前,环境修复还主要依靠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政府层面还缺乏对被破坏的环境资源设立专门的资金支持机制,缺乏配套专项资金保障,导致环境修复工作难以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监督前移,促进执法规范。建议侦查机关适时参与行政机关执法过程,相关环境资源犯罪办理中也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要求,保障行政执法的证据收集、固定、鉴定等程序科学规范。设立驻行政执法机关检察官办公室,重视跟踪监督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加强引导取证,完善协作调查机制,监督行政机关的案件查处、证据固定、案件移送等行为。

  部门联动,打破信息壁垒。完善司法与行政部门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在证据收集、固定、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信息互通,实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和介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查处情况。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中的作用,确保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规范,证据收集固定保存科学有效。

  正本清源,保障生态修复。坚持“谁损害,谁修复”原则,充分运用案件评估工作机制,评估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可行性。通过向犯罪嫌疑单位发放督促令,约谈犯罪嫌疑人等方式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拓宽生态修复范围,建立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诉前生态恢复机制。另外,可协同行政机关筹建生态基地、环保园等,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强制其参与环保义工等矫正方式对他们进行再教育。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