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成立快诉办案组集中办理,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的现行做法。实践证明,这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但笔者在办案中发现,认罪轻案快速办理实践中,还存在分案机制不科学、办案权限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对此,建议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完善分案机制,确保案件精准分配。案件正确合理分类直接影响繁简分流制度的落实。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轮案机制后,如单纯地在系统中设置按罪名自动分案,则会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系统自动分流至快速办案组;如采取在受案时设定自动轮案条件的方式,则设置的条件又过于复杂,与案管部门受案时仅负责形式审查的职能相冲突。建议案管部门受案时,由刑事检察部门内勤先行甄别,根据事先确定的分案类型,将符合快速办理的案件分配至快速办案组,再对其他案件随机分配至普通办案组。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确保案件快速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影响案件快速办理的情形,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如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脱逃或者患严重疾病;又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中,才向检察官反映有检举立功,并表示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请求暂缓处理;再如发现漏罪、漏犯的情形,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抓捕遗漏的同案犯,导致耗时较长。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建立受案审查退出机制,快速办案组在受案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受案范围的案件及时退回;建立办案中退出机制,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案件快速办理的情形,检察官认为需要将案件变更至普通办案组办理的,及时制作变更办案单元申请,经审签后予以变更。
三是完善权限配置,严格落实司法责任。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检察官助理的权限较小,如制作权利告知等事务性文书也需报检察官审签,造成检察官事务性工作量过大。建议适当降低部分程序性文书或事务性文书的审批权限,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公开法律文书等,直接将审批权限明确给检察官助理。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审查表等核心业务性文书,应当严格将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明确为检察官,确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四是完善衔接机制,实现案件全程提速。一方面,公安机关办案任务繁重,导致认罪轻案侦查工作进展缓慢。另一方面,受人民法院内部以案件数量为基数考评法官办案任务的制约以及从廉政风险的防范考虑,确保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集中审理认罪轻案受到一定影响。建议推行“三集中”工作机制,即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理,侦诉审流转紧密衔接,实现全流程提速增效。
(傅自强 谢菲,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