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发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应新变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环节,就是提出和确定量刑建议。“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适用作了初步探索,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则对具体工作作了规范,揭开了量刑建议创新发展的新篇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创新
明确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意见》和《规则》均对量刑建议权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规则》第274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明确提出量刑建议的种类。《意见》第33条和《规则》第275条均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以确定刑量刑建议为原则,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例外,这是符合实际的创新之举。上述规定有利于较好地实现犯罪嫌疑人心理预期,促进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
明确量刑建议的配套保障制度。一是保障被害方权益。《意见》和《规则》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以保障被害方权益,即听取被害方意见、促进和解谅解以及处理被害方异议。通过保障被害方权益的多项措施,侧面考察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为减少犯罪危害后果所做的努力,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量刑建议更为科学。二是探索证据开示制度。《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该项制度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三是明确调查评估制度。《意见》第九部分和《规则》第277条规定了调查评估制度。借助此项制度,诉讼各参与方均能全面了解被告人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能够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量刑失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逐步完善
《意见》和《规则》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问题,对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充分发挥量刑建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域外经验,立足实际,笔者认为,还可从以下方面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1.建立专业的量刑指导规范制定机构。我国尚无负责量刑规范制定的专门机构,目前参照的量刑指导意见也只是由最高法研究制定。基于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对量刑改革的迫切需求,设立专门机构,统筹量刑规范制定、修改工作势在必行。一方面,专门机构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快速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及时更新量刑指导意见;另一方面,专门机构的人员应当多元化,譬如应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相关机关的专业人员,人员结构多元化使量刑指导规范设置兼具科学性、前瞻性和公正性,基于此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就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制定更新及时、覆盖面广的量刑指导规范。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亟须修改完善。一方面,现行2017年《指导意见》是在2014年版基础上修改实施的,如今已近三年,又有很多新的情况出现,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规定。另一方面,《意见》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指导意见》仅对15种常见犯罪量刑予以指引,而刑法共有400多个罪名,随着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罪名范围日趋扩大,现行量刑指导意见显然难以满足司法实务需求。
3.逐步完善调查评估制度。《意见》和《规则》虽然探索制定了调查评估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有待完善:一是应当规定一般的调查评估反馈期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的设立,大幅缩短了刑事诉讼周期,如果不能明确反馈期限,难以及时、有效发挥其辅助量刑的作用。二是应当进一步明确调查评估的主体。《意见》和《规则》规定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如果不能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实践中极易出现基层办案单位互相推诿的局面,影响此项规定的深入贯彻落实。三是扩大调查评估制度适用范围。《意见》规定适用调查评估制度的案件需满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条件。然而此类案件较为简单,各方对于量刑建议分歧意见不大,反而是判处徒刑以上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借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被害人意见等情况予以调查评估,从而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钟政,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