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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间谍安防工作
2020-04-16 09: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庄严通过了《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5日——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有关国家安全的地方立法,标志着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入新阶段。

  扎实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宣传、学习掌握《条例》内容和特点,才能准确适用,依据法律的力量赋能和大力推进反间谍安防工作。《条例》具有“四性”:

  一是权威性。《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属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中,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位阶,有的省份虽然关于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制工作开展较早,但立法层级不高,如某省以省长令形式发布了《某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属地方性规章,法律位阶明显低于地方性法规。相比之下,我省制定的《条例》更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是地域性。江苏是东部沿海大省,地处黄海前哨,斗争前沿,直接面临美日、美韩同盟一体的压力,海上对敌斗争形势严峻复杂。近年来,我省渔民在黄海打捞出数个水下间谍装置并主动上交国家安全机关,受到省人民防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表彰奖励,这既说明我省强化沿海人民防线建设取得了相应成效,也表明了海上隐蔽敌情复杂,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条例》固化已有做法,把海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法范围,明确规定“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同时,针对江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社会信息化发展迅猛普及的省情,《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强国家安全智慧防线建设”,打造陆海一体、线下与线上统筹推进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立体防范格局。

  三是广泛性。《条例》以法律规范形式调整反间谍安防法律关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体现。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条例》构建了“安防共同体”:从安防责任主体看,《条例》涵盖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防重点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安全机关等,并明确相应的职责;从安防工作内容环节看,反间谍工作重在预防,预防关键在于教育,《条例》列出国家安全机关,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学校培训机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相应职责,清晰明了,举全社会之力,织密防范之网,形成全格局,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四是法理性。《条例》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技巧和水准,既对现有政策、有效做法的确认、法定化,使之具有一体遵行的法规约束力和强制力,又遵循“目的正当、手段合理”的法治理念,根据不同行为主体实施不同法律行为的内容、力度、要求,遵循权责一致法治原则,分别设定了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条例》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分别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为的防范义务做出相应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此外,《条例》不搞繁琐哲学,总共20条,简洁明了,层次分明,职责清晰,易学易懂,便于贯彻执行。□张 慧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