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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控申视角看新刑事诉讼规则
2021-02-04 09:4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李成星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同时废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旧规则”)。笔者将从基层院控申视角出发,对照旧规则,浅读新规则呈现的三个变化。

  强调了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监督职能。旧规则曾指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新规则中则删除“互相制约”,强调“各司其职”,以职责体现内部监督制约。以控申部门为例,新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笔者认为,上述对监督职能的细化,与控申部门处理涉检信访职责相适应,缓解了过去监督不到位抑或是业务部门自我监督的难题,凸显了内设机构改革后的专业性、协调性和高效性特征。

  将信访受理的侧重点从接待形式转移到具体答复上来。新规则中,删除了信访双人接待、笔录制作、签字按印等形式方面的常规性要求,明确了张军检察长“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3日内程序性回复、7日内实体性答复”时间要求以及书面答复要求。该项变化,更注重控申作为司法窗口的服务性特质,彰显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同时满足了人民群众新时代多元化司法需求。

  加大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的办理力度。新规则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申诉或控告的,除依法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管辖外,均“应当”接受并办理,且在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予以纠正。对比旧规则的“可以”申请、十日内“审查”、“经检察长决定”通知纠正等,新规则更体现正义与效率原则,通过缩短办理期限、简化工作流程,便于律师群体行使诉讼权利,及时纠正执业权利妨碍等违法行为,这也与检察机关开展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相呼应,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监督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