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龙
作为危害生产安全的两种主要犯罪类型,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很多时候都会有交叉竞合,尤其刑法修正案(六)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增加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这一要件,使得两罪的边界更难把握。因此,如何正确区分两罪,准确适用法律,显得尤其重要。
两罪的主要区别
违法行为时间节点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且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关系;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前。二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不同。总的来说两罪都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但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违反了操作层面的规定,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则是行为人违反了技术层面的规定,即未依规配置、管理、维护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三是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与生产、作业紧密相连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及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对配置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实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混合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时两罪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是一因一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如果仅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等一种原因所致,罪名较易确定;如果事故发生系上述两方面混合因素所致,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结合相关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具体行为来确定。具体来说,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如果事故发生系上述两种原因所致,且无法区分或者不宜区分主次原因,则根据行为人各自的责任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同时负有两种以上责任的,为全面评价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