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孳息范围的确定
2021-03-02 15:5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王方予

  【案情】2014年6月30日,甲出版社将应当支付给乙印务中心的25000元印刷费汇款至丙印刷厂。乙印务中心因未收到印刷费于2018年11月16日通知甲出版社催要印刷费。甲出版社收到通知后,于11月19日向丙印刷厂发送联络函要求退还该25000元,并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乙印务中心25000元。丙印刷厂一直未退款,甲出版社以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不当得利款25000元及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丙印刷厂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判决其返还甲出版社25000元,同时还认为,本案系由甲出版社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引起,且至诉讼前一直未实际向丙印刷厂主张过权利,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各相应期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前述部分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评析】

  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实现了从义务人返还到权利人主张的立法转变,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为法院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贯彻请求权基础思维提供了立法基础。民法典增加“不当得利”一章,进一步明确“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丙印刷厂没有承担印刷业务取得印刷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甲出版社额外支付印刷费用,得据此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中权利人得主张的权利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原适用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为“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自今年起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施行以后,一般认为利用不当利益获得收益应当包括在返还范围。此外,返还不当得利的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则是自民法通则以来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以来的共同认识。本案未涉及利用不当得利获益的问题,基于丙印刷厂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甲出版社可以就错付的印刷费及其孳息主张权利。

  甲出版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其错付印刷费的孳息,受案法院也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各相应期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确定孳息的确定依据。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的原物易于查明和确定,但是对于如何计算孳息往往存在分歧,尤其是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通常按照权利人的主张以贷款利率作为确定孳息的依据。贷款利息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基于资金融通获得的收益,除基于自有资金合法的民间借贷和欠付工程款等特定情形下司法解释确定依贷款利率计算外,一般民事主体作为非金融单位,并不当然对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享有依照贷款利率计取收益的权利。同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丙印刷厂收取款项的银行账户性质为存款账户。相对于基于甲印刷厂错付款项而取得的银行存款而言,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丙印刷厂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孳息,有悖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作为该部分金钱债权的孳息应当为同期存款利息,甲出版社依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不当得利孳息的起算。丙印刷厂通过银行帐户收到甲出版社的相关付款,取得不当得利。该不当得利孳息的起算点为丙印刷厂不当收到该笔印刷费的时间,甲出版社是否通知丙印刷厂和何时提起诉讼并不影响孳息的起算。受案法院以甲出版社财务人员存在过错为由,从甲出版社起诉之日按贷款利率计算不当得利利息的认定,与有关不当得利立法精神不符。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