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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之年需加强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
2021-03-11 09:1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蒋 琳

  法律法规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缺乏系统规定,各地对这类罪犯的监管举措不一。有的地方监管比较混乱,导致了部分监管对象脱管、漏管、虚管。今年是县乡两级领导班子和人大代表换届之年,这类问题的存在易造成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未实际被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情形,损害刑罚执行和换届选举的严肃性。为促进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开展,从源头上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法参与选举和被选举活动,保障换届选举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笔者建议:

  健全管理台账。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交付衔接和文书送达工作,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受手续,建立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动态管理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类别化管理,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规范宣告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期满后,书面通知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法行使政治权利、“带病参选”。强化日常监管。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管理应当要高于重点人口管理,明确监管民警,制定监管方案。每月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生活、工作和遵守监管规定情况。对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抓好指导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监管流程,统一执行程序,规范执行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开展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部门联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工作涉及法院、检察、公安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情况,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及时共享,形成刑罚执行工作的合力。加强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要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内容,采取定期检察、随时检察、专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交付、执行及终止程序的各环节依法实行检察监督,督促执行机关落实和完善各项监管措施,维护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为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