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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
2021-03-15 14:3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刘 丹

  消费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笔者现就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做以下浅析。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范围

  以危险范围为请求标准。在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中,消费公益诉讼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很少有将自己的全部库存全部销售完成,尚有一部分库存的情况。部分办案人认为该部分库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危险,也应当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以实际销售为请求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具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由此条文可以推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并不将“库存”列为赔偿范围。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生产者、销售者从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角度,同样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产品有缺陷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承担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多级销售者之间责任分担

  在检察机关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多级销售的现象,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管辖的消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期限及客观实际的限制,很难将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全部打击到位。那么,基层检察机关一次性追究上述公益诉讼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就存在较大困难,针对此类问题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

  多份责任。消费公益诉讼中,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较为突出,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关注度高,例如假疫苗事件。因此检察机关从打击消费侵权行为和增加公益诉讼侵权的违法成本角度出发,对于在案的所有侵权人在其涉案的范围内承担各自的惩罚性赔偿。

  一份责任。多级销售者对外承担一份责任,对内根据侵害公共利益的范围承担各自责任。例如甲以10元/包的价格将100包商品卖给乙,乙以14元/包的价格将60包商品卖给丙,丙以16元/包的价格将40包商品卖给丁。这三级销售者对外承担一份责任,即以甲、乙、丙三人以10*100=1000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消费公益诉讼领域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性赔偿之外,要求经营者向受害消费者承担超出实际损失以外的超额责任。但倘若以危险范围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且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承担多份责任,则显得法律过于严苛,针对同一非法事实适用多种惩罚规则,违背立法初衷。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