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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信息犯罪应对
2021-04-12 13: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犯罪分子利用多种渠道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转手贩卖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还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面对网络信息犯罪带来的挑战,司法机关需要从网络信息犯罪的特点入手,做好司法应对。

  网络信息犯罪的特点

  犯罪产业成熟、“雁阵效应”明显。此类案件中,整个犯罪过程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头雁”,利用“雁阵效应”衍生出电信诈骗等下游犯罪,环环相扣、互为倚靠,最终形成一整条成熟的黑色产业链。

  犯罪主体特殊、内部作案频发。目前,一些特殊领域的“内鬼”作案不容忽视。部分快递、电商、房产等行业以及金融、教育等相关行政机构的内部人员利用自身岗位的特殊性和便利性,罔顾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将系统内的数据卖给收取信息的中间商,这样的特殊领域信息泄露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更大。

  犯罪数额海量、危害后果严重。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通常将非法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存储,这也使得被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急速上升。几乎每一位手机用户都收到过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等现象更是久禁难绝。

  犯罪方式隐蔽、手段智能多样。网络信息犯罪产业链中,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市场化”运作。整个犯罪过程呈单线方向,处于链条上游的非法获取信息者和链条下游的犯罪集团并无接触,这样一来产业链两端都较为隐蔽。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特点,例如制作虚假二维码、借助灰色产业等。

  犯罪成本低廉、利润空间巨大。纵观整个网络信息犯罪产业链,有时仅需要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就可以实施犯罪,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却有着十分巨大的利润。上下游犯罪在巨大利益的刺激下,紧密联系、互利共生。

  司法实践应对的举措

  打造专业办案团队。新形势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司法官的办案经验、办案能力和办案特点,划分专业化的办案单元,定期开展相关培训,以此提升办案质效,做到类案专办快审,以更加专业的办案团队应对网络信息犯罪带来的挑战。

  形成内外联动合力。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主动加强与银行、电信等部门的外部协作,形成一整套的协调联动机制,进而能够更加高效精准打击网络信息犯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注重内部配合,对于区域性高发且有争议的共性问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讨论研究,最终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做好宣传防范工作。司法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也应当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社区法治宣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民众自身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王明刚)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