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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之辨析与完善
2021-04-15 15:40:00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除外。然而,何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该如何审查和判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目前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实践认定中检法之间多有分歧。因此,如何审查、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已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一大难题。

  量刑明显偏重或偏轻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常见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通常表现为适用主刑不当、适用附加刑不当、执行方式(适用缓刑)等明显偏轻或偏重。依据刑法及“两高三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指导文件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与其所负的刑事责任相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避免罪刑失衡。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仅要考量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也要考量人民大众的朴素刑罚观。

  致使量刑建议不当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是,规范供给不足、控辩协商不充分、从宽谱系混乱等是造成量刑建议不当的主要原因。目前,“两高三部”已在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对不同案件不同罪行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是一项非常具体、复杂、细致的工作。

  现有的量刑规范难以适应确定量刑的需要,未来还需进一步完善细化量刑规范,尤其是常见罪行的量刑规范。控辩协商不充分,辩护意见功能弱化是造成量刑建议不当的另一重要原因。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辩护人的意见常常难以得到控方认真、慎重的对待;在有值班律师的情况下,值班律师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常难以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因此,容易出现量刑协商形式化,量刑建议简单化的后果。

  从宽谱系混乱也会影响确定量刑。在刑法中,从宽的情节有很多,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悔罪、初犯、退赃……认罪认罚从宽只是众多从宽情节中的一种,如果认罪认罚叠加自首、坦白、初犯、退赃等多种从宽情节,将使得确定量刑复杂化。要想实现确定量刑,就要区分、细化每一种从宽情节,但众多从宽情节的叠加又不是简单的“1+1=2”的数学计算,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给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认罪认罚叠加多种从宽情节还不统一,对从宽的处理不够精细。

  设定统一的审查、判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标准无疑是困难的,因为量刑建议明显当与不当,只能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但是,进一步完善量刑规范、加强控辩协商、精细化处理不同从宽情节,强化控审之间的沟通无疑是降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重要举措。

  一是完善量刑规范的制度供给。法检两家应共同推进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规范化,制定统一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并遵照统一的量刑规范化规定执行。

  二是加强控辩之间充分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应是控辩双方依据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行为性质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等因素进行充分的协商,将被追诉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及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在具结书中写明,并探索将协商的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量刑建议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以提高确定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三是精细化处理不同从宽情节。在认罪认罚与自首或者坦白并存时,应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诉法基本制度的独立价值。在自首或者坦白与认罪认罚共存时,其从宽幅度的设置应大于量刑指导意见中自首、坦白的从宽幅度,从而保障从宽优惠或减让具有实质意义,体现认罪越早、从宽越大的价值取向,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

  四是强化控审之间的沟通。在思想层面,可通过案例研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法检就量刑建议的业务交流,尽可能统一量刑观念。在技术层面,加强案例研判和指导。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对常见犯罪的刑罚进行归纳总结,发挥类案及指导性案件对非常见罪名量刑建议提出的指导作用,尽可能统一量刑标准。(吴岩、葛二磊)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