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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
2021-06-09 16:58: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检察实务中,开展类案监督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从重点领域入手探索新途径,主要包括审判活动中的程序性违法问题、民事执行领域以及虚假诉讼领域等。

  ●借助智慧检务、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推动类案信息线索的收集和研判;对类案监督的分析研判可以充分运用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外脑”人才库。

  ●充分运用抗诉的刚性、检察建议的灵活性以及与法院沟通机制的及时有效性,针对不同问题不同情况采用一两种或多种监督方式。

  近年来,民事检察监督的深度、广度都在不断加强,但就监督方式而言,仍以个案监督为主。司法改革以来,最高检强调要做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同时将积极开展类案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和精准监督的重要抓手。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过程中工作方法的延伸与拓展,有助于提高监督质效,也有助于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界定及价值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主要以个案监督方式为主,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发布,目的是统一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该意见中对类案的界定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学界中,狭义上的类案监督仅指检察机关对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纠正。笔者认为,理解类案监督应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纠正法院“同案不同判”只是类案监督比较典型的一种,类案监督应包括检察机关对同一类民事案件裁判中不合法、不一致之处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不正确裁判的行为。类案监督是一种系统性的工作范式,采取广义的划分,有利于更好地指引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民事类案监督应对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进行检察监督。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主要包括:1.类似违法问题的系列个案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有一定数量的个案反映同一类违法问题的情况,即是司法实践中所称的“串案”,体现为多个性质、情节等相似的个案的集合。2.反映普遍问题的监督。在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某些违法情形较为集中,为提高监督有效性,可以对同一法院存在相同违法问题制发一份检察建议,以规模效应引起法院对类案的重视。如2018年12月最高检就法院民事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向最高法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总结分析公告送达方面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此外,还包括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程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情况。3.纠正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监督。“同案不同判”指不同法院、庭室或者法官之间对一些性质相同情节相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统一,是检察机关法定的监督理由之一。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有其价值,主要表现为:第一,类案监督较于个案监督更具说服力、影响力,将精准监督理念贯穿于民事类案监督机制,可以提高监督刚性。第二,类案监督可以指出普遍性的违法纠正、社会治理问题,提升法律监督层次,放大法律监督效果。第三,类案监督可以提升检察人员归纳法律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第四,民事类案监督可以从制度层面来反思和修补制度漏洞,也可能引发专项治理活动。类案监督的普遍性、建设性、科学性可以达到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作用。

  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主要路径

  在明确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含义及肯定其价值的基础上,在检察实务中,如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从重点领域入手探索新途径,主要包括审判活动中的程序性违法问题、民事执行领域以及虚假诉讼领域等。

  首先是民事审判活动中程序性违法问题。探索开展类案监督可以从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多起案件中有同类程序性违法行为情形入手。实践中,送达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审判程序违法比较高发。对于程序性违法事项,线索容易抓取,且可以地毯式排查,相较于法院实质性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违法问题的审查操作性更强,更容易成案。比如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公告送达违法问题,可以排查一定时期内法院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重点排查法院是否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在未向被告送达或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等。

  其次是民事执行领域违法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其中存在一定数量违法行为类似的情形,大多以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为主。比如,可在执行文书送达,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财产进行的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行为,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等领域开展专项、定期核查,有方向地开展执行类案监督工作。

  再次是虚假诉讼领域违法问题。通过启用相邻院办案、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虚假诉讼窝案、串案的类案监督。

  二、依托科技手段、“外脑”等智力支持。首先,借助智慧检务、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推动类案信息线索的收集和研判,更好地实现类案监督的信息化、智能化、体系化。当然,这需要进一步开发检索平台和完善检察信息化建设。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学习浙江绍兴、宁波等地区经验,搭建了适用民事智慧检务平台发掘类案监督案源。他们以驻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室”资源共享平台为基础,采集2014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和执行文书材料,导入平台,作为数据基础,为智能比对、数据分析发现线索提供有力支撑。运用民事智慧检务平台的案源发现模块,对案件卷宗进行自动分析,抽取“案由”“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等要素,在类案监督的重点领域抓取线索信息,发掘案源,进行不同层级的检索及职能分析,筛查出具有普遍性的违法问题并作出初步结论,再针对具体情形进行人工分析评判,提高监督效率和效力。

  其次,借助专家学者等“外脑”支持。对类案监督的分析研判可以充分运用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外脑”人才库,邀请专家参与类案监督案件的研讨,尤其是政治敏感性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知识优势、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用政治智慧处理好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为类案监督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参考,拓宽检察机关监督视角。

  三、适用多种监督方式相配合模式。民事类案监督处于起步阶段,应该尝试多种监督方式,积极探索更优渠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类案予以监督需要采取制发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方式。然而改进工作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如法院不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往往陷入被动。鉴于类案的复杂性,实现精准监督、深层次的监督,应适用抗诉、检察建议、联席会议、专题调研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的类案监督模式。

  笔者以为,理想的做法是:通过对相似个案的对比,分析找出审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普遍违法问题制发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同时兼顾个案的正义,对个案采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逐一进行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与法院开展联合调研或联席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作为补充。仅靠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去纠正违法行为欠缺监督力度,难以引起法院足够的重视;仅靠个案纠正难以阐述清楚违法的普遍性问题,达不到监督高度。类案监督无法与个案监督割裂,类案监督应为个案监督的必要补充与重要提升。总之,为达到类案监督的良好效果,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结合多种监督方式,精细统筹类案监督方式,充分运用抗诉的刚性、检察建议的灵活性以及与法院沟通机制的及时有效性,针对不同问题不同情况采用一两种或多种监督方式,全面增强检察类案监督的有效性。(闫一铭)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