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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罪范围界定
2021-06-17 09: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伴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我国进入了“后劳教时代”,受其影响,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体制进行了大变革,因此,我国犯罪阶层呈现新样式,“轻罪化”的处理模式登上舞台。

  轻罪制度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从刑法典的法理与具体条文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包括重罪、轻罪、轻微罪的大框架,仅是在罪名与刑罚上体现重罪、轻罪。现阶段犯罪化在扩大,但轻重界限依然模糊。若是轻罪范围不明,适用何种司法程序解决案件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从刑法分则来看,非犯罪化向犯罪化转变的趋势较为突出,入罪门槛在降低,一些原本由治安处罚处理的违法行为如醉酒驾驶、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信息等被规定为轻罪。司法解释还规定降低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入罪标准,可见轻罪圈在不断扩大。因此,为了准确定罪量刑,避免重罪与轻罪混淆,有必要明确轻罪的类型,以增强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轻罪是指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伤害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刑事违法行为。此类犯罪的范围理应包含罪名、主体、情节、处刑幅度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关于轻罪范围具体界定的理论支撑,笔者建议采用“形式标准说”,摒弃“实质标准说”。具体理由如下:实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一种罪名可能有轻有重,轻罪范围与重罪范围可能存在交叉,造成刑法结构的混乱且不利于司法适用。而认可形式说的主要原因即其具有简单明确性,但形式标准说内部还分为法定刑标准与宣告刑标准,采取何种还需进一步讨论。宣告刑是在法官考察整个犯罪各方面构成要件下做出的判断,且法官还拥有自由裁量权,宣告刑相较于法定刑略带主观性,所以坚持法定刑标准是具有更大合理性的。

  国外采取具体的刑期限度即是1年,或3年,或5年,我国也需要设立法定刑期标准来确定轻罪范围。关于轻罪范围的界定,俄罗斯等国是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德国等国是以法定最低刑为标准;法国将应在10年监禁刑以下处刑的犯罪均划为轻罪。我国不适宜采取法定最低刑标准,因为《刑法》中多是概括性罪名,且犯罪危害程度的规定具有伸缩性,故法定最低刑样式较多,所以理论界更偏向于以法定最高刑3年或5年来确定轻罪范围。笔者认为从实体法角度来说,轻罪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内更为合理,且可以将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归为轻微犯罪,避免与行政违法行为混淆。考虑到我国适用速裁程序处理轻罪,《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般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互相配合运用于刑事诉讼活动,若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差距过大,会引发我国刑事程序适用中的诸多争议,从这个角度来看,“3年说”更具现实可行性。综上所述,轻罪的范围应该是法定刑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的犯罪。(吴延春、李颖)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