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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中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探讨
2021-07-22 15:21: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律的相对性、普遍性和滞后性特质要求法官在进行民事案件审判时进行能动司法,从而衍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必然运用的一种权力,如何有效控制其不当行使是需要考虑的重点。检察机关负有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职能,合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是促进规制法官不当自由裁量的有效路径之一。

  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必要性分析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法律授权或根据形势需要,在某种情况下或规定的限度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公正、公平、合理和正义的。

  法官进行司法审判需要先行判断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存在,依据案件反映的事实情况从繁杂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具体的可适用于裁判案件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该事实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价值进行判断,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寻找、选择法律规定有可能存在无法可依、法律规定模糊或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等结果,此时就得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解释法律或者“造法”,以尽可能克服上述问题。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让法律得以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使得滞后的、有限的、表达模糊的法律规定可以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解决复杂的现实案件,从而促进民商事法律的修改和统一。

  对法官不当自由裁量的检察监督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某一模糊概念或事实的认定或原则性法律规定、法律漏洞的补充,对其后的司法裁判有着较大的参考价值。明显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除导致个案不公外,对其后审判的不良影响较普通案件更为严重。检察监督应保持较高的警惕,对不当行使自由裁量致裁判明显错误的,要依法监督。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及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使的具体情形,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使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两方面。对此,检察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事实认定错误的检察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实认定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词语笼统、原则、概念不明确、不具体。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对于前述“重大误解”“合理使用”等事实的认定,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具体补充说明。法官在裁判认定类似上述事实时,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明力优势认定事实是否存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上述不明确概念指向的基本事实的过程中,错误适用证明标准,导致证明力较强时不认定相关事实,或在证明力虚弱、明显不足时轻率认定案件事实,属于法官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比如,对合同履行中重大误解的判断,要充分考虑重大误解与商业风险的区别,考虑行为人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对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发生错误认识,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是否因误解造成重大损失等多种因素。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及双方证据效力,单纯以合同履行结果判断重大误解,错误认定重大误解,损害守约方合法权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法律适用错误的检察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条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规定了九种情形。其中与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的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及适用法律明显违反立法本意。违背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主要是在法律授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或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对法律规定解释不当或价值衡平不充分造成的。“适用法律明显违反立法本意”表现为在理解法律时未能关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需要对法律进行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分析的,一般都是缺少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较原则的情况。因为涉及认识问题,不同层次、不同立场、不同经历的人会对同一法律内容作出不同的理解,立法意图还会随着社会生活、人们价值认识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法官在理解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时,要考虑的基本问题是法律何以设定此规定,其立法目的何在,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要符合法律设立的目的和价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在规定监护人责任时,规定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若损失或获益都无法确定,当事人又协商不一致时,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何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在此种情形下裁决不得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要最大程度实现实体正义,平衡双方权利义务。违反上述要求,依据自由裁量致案件的判处结果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大众价值判断标准的,属于不当行使自由裁量的范围,依法应当监督。

  以检察监督规制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确定应该予以监督的情形后,在检察监督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为对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核心和本质在于法官在法律规定幅度和立法精神指导下,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灵活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对诉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法官对属于自由裁量范围的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检察监督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应当给予一定的包容和尊重,对行使自由裁量没有明显失当的案件不宜监督。

  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检察机关审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行使。行使自由裁量必须具备合法的前提,对确实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才能自由裁量。因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自由裁量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由裁量。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或自由裁量内容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幅度则丧失了自由裁量的正当性,即属于超出了权力行使范围的滥用。二是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价值。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希望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促成纠纷妥善解决,最大程度实现实体正义,因此要求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为符合社会一般的合理标准,从而使裁决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判断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合理,应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朴素公平正义观,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及公序良俗相吻合、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等。

  三、对因自由裁量造成的同案不同判要坚持监督。对因滥用自由裁量权或未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的同案不同判应当监督,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同案同判是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最原始最基本的渴求,也是最能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如果有一系列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各方当事人自然会期待有同样的裁决。同一类型的案件结果不同甚至完全相反,自然不符合人们对事物发展的认知。目前,法院系统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案例运用、类案强制检索、类案疑难问题研究等尝试,都是为了统一自由裁量尺度,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出现同案不同判的,表明法律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功能出现偏差,检察机关对此必须提出监督意见,纠正不符合社会价值判断引导的裁决。(刘杰)

  编辑:孙荣